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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若干基本问题的学理反思

  

  二、从“看不见的手定理”反思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两方主体就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场二者的组合与协调也是经济学永恒的主题。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指出:“各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5]这就是由斯密所提出的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命题。按照他的看法,虽然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只考虑自己利益,但受“看不见的手”驱使,即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可以达到国家富裕的目的。这种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会在客观上有效地增进社会福利的规律,被称为“看不见的手定理”[6],被后世经济学家奉为经典。斯密的后继者们以均衡理论的形式完成了对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的精确分析。“看不见的手”也就成为了表示市场经济充分、有效甚至完全竞争模式的形象用语。它解释了为什么在正常情况下,市场会以它内在的机制维持其健康运行的原因。其中主要依据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理性原则,以及由经济人理性原则支配下的理性选择。这些选择逐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这些机制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冥冥之中支配着每个人,自觉地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这些机制为政府与市场作用边界作了明确的划分: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要止步;凡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虽然能够解决但成本过大的问题,应该由政府加以解决。”此即经济学界通常所谓“市场第一性,政府第二性”。政府只有在“市场失灵”,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时,才应介入经济生活,对国家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如此,方能形成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


  

  “看不见的手”所隐喻的有效、充分甚至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当然与市场垄断(经济性垄断)格格不入,从法律逻辑来看,行政性垄断与“看不见的手”更应当是水火不容的,那么,从知识生产的逻辑上说,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应当对行政性垄断早有关注。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学家的词汇之中却很少见到“行政性垄断”一词。因为,在接连几次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规模经济,政府权限明确,政府权力的行使与市场机制的运作比较协调,换言之,他们的反垄断只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垄断产生并泛滥以后才出现的,而对于那些行政性垄断产生和存在要先于经济力滥用所造成的垄断,但前者早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垄断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关注的重心也就在于经济垄断,虽然行政权力运作的影子仍旧存在,但却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所需要规制的主要对象,而是将经济性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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