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国的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明显不同,“经济体制仍旧处于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转变及其管理模式的变革远未完成。在旧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远未完全革除的情况下,现在受多元利益的驱动又滋生了许多行政垄断的新形式。总之,各方面的现实情况都表明,形形色色的行政垄断仍旧是阻扰我国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7]因此,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在我国出现并且备受关注,并非西学东渐的产物,而是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发展模式和历史阶段有密切关系。更直接地说,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不仅仅是行政权力单方面地恶性膨胀和滥用的体现,而是“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制衡架构失衡、变形所导致的。我国缺乏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传统,从古代以来,我国就是实行以行政为中心,司法附庸于行政的体制[8]。直至今日,我国社会运行过程之中仍然坚持行政中心主义,行政权“一权独大”的现象是造成行政性垄断滋生和蔓延的根本原因之一。经济学上的“俘获理论”甚至认为,行业规制本身可能就是垄断者主动寻求的产物,即行业监管本身是行业垄断者为了确保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益,主动地通过游说等种种途径,寻求立法、行政甚至司法上的干预,从而通过国家权力架构的运作,建立行业监管制度和相应模式,并以此为自己的垄断利益服务[9]。因此,行政性垄断实际上往往是行政机关与有关经济组织共同行为的结果,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正是由于有关经济组织极力为行政机关供“租”,才导致行政性垄断措施的出台。归根结底,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源在于行政机关与有关经济组织都没有能够担当自身的应然角色,对市场自身的规律机制人为地扼制或破坏,是政府与市场二者的恶性互动,从根本上背离了“看不见的手定理”。
三、从发展与建设的全局反思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行政性垄断是中国转型期的一道独特“风景”,可以说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过程中,行政性垄断的“手”几乎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人们无时无刻不能感受到它的干涉性和强制性,可谓现实生活之中名副其实的“看得见的手”。为此,应当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的全局反思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一)在经济建设上,行政性垄断阻碍充分、有效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和完善
首先,行政性垄断的“手”直接阻碍了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形成。自由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具有高于计划经济的配置功能和运行效率,其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能够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并使之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与运作中发挥基础性的根本作用。”[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必须建立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培育充分、有效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行政性垄断企业通过来自市场之外的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关联的行政强制力量来决定交易成败,从而在一些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从根本上扭曲了自由、公平竞争的本质,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充分、有效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