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保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切要通过董事会的努力来实现。正因为如此,香港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受托人责任(FIDUCIARYDUTY),即董事的谨慎责任、忠诚责任等。(注:有的国家如美国还规定技能义务。香港公司法有关董事的忠诚(或忠心)义务的规定,请参见笔者短文,《香港公司法关于董事的受托人义务》,《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3期,第30—31页。)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国内论述颇多,不再重复。这里想探讨的是国内论述不多的关于公司对社会的责任的问题,这是目前风靡全球的话题。撇开小公司不言,大型的上市公司是否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既要考虑到为公司获利,又要明确为社会着想呢?许多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这些公司的重大决策既是经济性的,也是社会性的。比如说,在哪里建厂房,安装什么样的环保设备,安装什么样的安全装置,是否通过行贿来获得生意,等等。这些决策对个人、社会乃至国家都会造成后果。(注:前引罗伯特?汉米尔顿,第20—22页。)这一切都表明,股份公司已经变成了多元化利益聚集的焦点,并成为多重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注: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法学》,1995年第8期,第42页。)
一般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律上的义务,比如环保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二是道义上的义务,比如救灾捐款等。(注: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法学》,1995年第8期,第42页。)因此,公司一旦在运行中有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轻者必须赔偿或被罚款,如被证明有违法犯罪时可用刑法加以处置。但是,倘若公司在决策时就能考虑或避免这些问题,那么公司就事先尽了对社会的责任。就中国的目前情况而言,公司如何帮助消化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也是公司对社会的一个重要责任。毫无疑问,公司的决策往往是通过董事会来进行的。换言之,董事在决策管理公司时不仅对公司有受托人的责任,而且也应该增加一种对社会的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董事在公司的运行中责任重大,这也是为什么董事的报酬往往是十分可观的缘故。当然,董事也是凡人,也会经常作出错误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判断规则可能会为他们解脱困境。但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毕竟要通过董事会来操作,只要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办事,股东们就不应该滥用股东会的权力来进行密切地干预。在这一点上,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的关系可以被比作西方国家议会和总统的关系。对董事来说,尽管他们有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但是他们更要受到对公司和社会的责任的约束。就中国一般股东而言,他们应该学一点公司法的知识,这样才能够善于利用股东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更应该被告知,当自己的利益或是公司的利益受到董事会的侵害时,他们可以对董事会或有关董事提起直接或间接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