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从事这类技术性研究工作的难度并不大,有一定国际法学素养的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和有一定国际关系理论素养的国际法学者都能胜任。例如,在2007年出版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一书中,英国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戴维·阿姆斯特朗(David Armstrong)、西奥·法雷尔(Theo Farrell)以及国际法学者海伦妮·兰伯特(Hélène Lambert)旨在向学生介绍从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中总结出来的国际法原理及相应的实证分析。[59]又如,在1999年出版的《法律规则与国际社会》一书中,美国国际法学者安东尼·阿伦(Anthony C.Arend)首先从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中概括出了有关国际法律规则的基本理论,并对其赞成的建构主义中有关国际法律规则的原理给予了实证研究。阿伦指出,该书“要探讨的是当代主流的几种国际关系理论,并考察这些理论是如何能够涉及法律规则之角色的。尽管这些理论中的一些对于其如何涉及国际法律规则并非非常清晰,但是,我将试图采取每一种理论的主要假设,并运用它们的逻辑去考察法律规则”。[60]
2.将国际关系理论“延展”至国际法分析的路径
这种路径实际上就是将某一种国际关系理论运用于对国际法的分析,其“体”虽为国际法,但“统”仍为国际关系理论。因此,完成这类研究工作的学者须有相当深厚的国际关系理论素养。在这种“延展”路径下,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可及于多个层面和多个方面。
大而言之,通过国际关系理论的这种“延展”路径,首先可以发展出相应的国际法学说。如前所述,斯劳特就是在莫拉维什克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自由主义国际法理论”。其次,通过国际关系理论的这种“延展”路径可以分析某一国际法原理。例如,阿伯特和美国另一位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邓肯·斯奈德尔(Duncan Snidal)曾运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阐述了国际“硬法”和“软法”的原理。[61]再次,也可用国际关系理论的这种“延展”路径来对某一国际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例如,美国学者威廉·阿塞维斯(William J.Aceves)曾运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中的“功能主义”方法说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产生。[62]最后,国际关系理论的这种“延展”路径还可用以解释某一国际法律现象。例如,科赫立基于建构主义理论探讨了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问题;[63]等等。
3.将国际关系理论“融入”国际法分析的路径
这种路径是指,对国际法的研究是综合性的,依国际关系理论之分析只是其中的一部,并且在融入之后,已难以找到各种国际关系理论的清晰脉络。与前述“延展”的路径不同,在“融入”的路径下,其“体”包括国际关系理论,但“统”仍为国际法。显然,这种路径对跨学科研究者国际法学素养的要求更高。
在这种路径下,融入国际法分析的国际关系理论往往不止一种,研究者通常运用多种国际关系理论的相关原理,并将它们有机地与法律分析结合起来,试图创制出自己的理论。例如,在1999年出版的《习惯、权力与规则的力量:国际关系与国际习惯法》一书中,国际关系理论学者迈克尔·拜尔斯(Michael Byers)就将新自由制度主义、现实主义、建构主义及英国学派理论的有关原理与国际法律分析方法融合在了一起,而不是照搬这些国际关系理论。拜尔斯指出:“就本书而言,这样一种交叉学科方法最重要的结果之一就是削弱了‘现实主义者’所采用的假设。”[64]又如,在2005年出版的《国际法的限度》一书中,国际法学者杰克·戈德史密斯(Jack L. Goldsmith)、埃里克·波斯纳(Eric A.Posner)融入了新自由制度主义、现实主义的方法,形成了自己的国际法理论。该书道明:“我们的方法更接近国际关系传统的政治科学,尤其是其中的制度主义,而不是国际法学传统的主流学派。但是,将予以明确的是,我们的观点不同于国际关系的制度主义,也不同于国际关系的‘法制化’运动,在一些方面也不同于其他国际法的理性选择方法。我们的方法是对国际法的一项综合性分析。”[65]再如,在2008年出版的《国际法如何运作:一种理性选择的理论》一书中,美国国际法学者安德鲁·古茨曼(Andrew T.Guzman)试图建立一种能够解释国际法的综合性理性选择理论,对于其中所运用的国际关系理论分析方法,古茨曼指出:“虽然本书采取的是制度主义的假设,但本人承认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方法的价值。研究国际法最为明智的方法是承认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任务。例如,对于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国家行为总的变化,建构主义也许构成一种重要部分之解释。”[66]
(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之欠缺
在“再合”期,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虽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毕竟不过20年,且从事该项跨学科研究的学者群数量仍然有限,此等都制约了这方面研究的发展。从现状来看,国外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存在以下三大欠缺:
第一,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交叉学科的基本原理缺乏系统的整理和挖掘。基本原理的完构是一个交叉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例如,波斯纳于1973年首次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是一部关于法经济学原理的综合性论著,对该交叉学科的正式诞生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然而,迄今为止,尚未见一部比较全面阐述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交叉学科基本原理的著作或教材,这一缺失严重妨碍了该跨学科研究方法的推广。为此,我们首先应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整理和挖掘出一部分有关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交叉学科的基本原理。对于此外仍付诸阙如的那些基本原理,需要我们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加以弥补,以求有关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交叉学科基本原理的系统化。
第二,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交叉学科重要问题的研究仍很分散。一个交叉学科的发展离不开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深入研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国际法的遵守问题,国际关系理论学界和国际法学学界已做了比较深入的跨学科研究。据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至2005年,就该议题至少发表了120余篇英文专论(不含短文),涉及的英文专著10余部,其中许多属于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之作。[67]然而,总的来看,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议题仍然相当零乱。没有共同的议题,就没有学术交锋,也就难以推进研究的深化。早在十多年前,就有学者强调建立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共同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68]时至今日,这样的强调对该交叉学科今后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的独立性尚未充分建立。没有独立性,就没有真正的交叉学科。目前,对于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一方面,国际关系理论学界多采取上述“提取”和“延展”的路径,使得对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附于国际关系理论的特性;另一方面,国际法学界多采取上述“融入”的路径,而过度的“融入”等于将国际关系理论的方法淹没于法学方法之中,使之无法得到标举。更有甚者,有的国际法学者进行的可能是“虚假”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交叉学科研究。在国际法的研习中,人们经常以国际关系理论知识说明有关国际法律问题,但这只是用到其他学科的“知识”(所有法学学科的研究实际上也都如此)而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跨学科研究。这两个学科真正的交叉是指以国际关系理论为“方法”研究国际法律问题,形成不同于传统法律分析的独特范式。[69]正如英国学者苏珊·马克斯(Susan Marks)在论及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时指出的那样:“我们在使用跨学科的概念时必须慎重……把援引学科外资料定性为特别的跨学科,有肯定‘纯粹’知识为一种标准的危险。”[70]鉴此,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交叉学科的独立性如要充分得以显现,须得从事该跨学科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更多地把国际法看做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制度加以精研,而进行该跨学科研究的国际法学者则应在其研究中大为加强国际关系理论方法的运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