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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法分析

  

  反观我国内地.在信息爆炸和人口流动频度加大,社会形态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行政官员(含党委序列)对社会承载了主导的调控职能,社会的发展已经步入在行政法上称之为“行政国”的时代,[11]尽管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中的政府职能转变,但是毕竟公权力涉及范围空前扩展——尤其是在社会建设和管理领域中,因此在客观上腐败可能的领域也必然随之扩张。但是,在内地有关预防教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部门设置上,可以说存在三个主要的矛盾:第一,政治权威和法定职权之间的矛盾。党委纪检部门的政治权威性高、威慑力大,但是却缺乏有关法定职权,没有体现和贯彻职权法定主义的组织法制基本原则,并且这一点也没有能够通过和对应级别的行政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形式得到消解:同时《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也并没有在权力配置上较以往得到多少扩展,因此,在有关反贪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上往往力不从心,作为传统强制手段的“双规”的使用业已在实践中遭到强烈质疑。而且,合署办公导致的一个客观结果是遵循双重领导体制,这就使地方和基层的各级纪检机构直接处于监督对象的领导之下,其监督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第二,分散机构和集中效能之间的矛盾。现在的反贪腐部门众多但是没有形成合力,纪检监察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因分属不同系统,且各有受制约的因素,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指挥,存在重复办案、重复调查等办案效率不高、成本较大的问题。第三,党政主导和法律监督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我国内地的有关腐败治理机构的设置与体制在总体上具有比较浓重的党政主导的特点。目前政府法制建设中对于有关预防教育机构的建设比较重视,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在2007年2月13日表示,将在年内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2月26日,中纪委宣教室闫群力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中纪委、监察部已经酝酿两年多,“这个由中央纪委法规室主持完成的方案,早在去年已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递交国务院”。闫群力表示,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将直属国务院,级别最低为副部级,且建议由监察部部长兼任第一任局长。在这个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成立之后,各地方政府亦将对应设置相应级别的预防腐败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三定”方案也已通过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此举意味着此前一直未能确定的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已基本解决,国家预防腐败局向正式成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这种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没有考虑到整个法律监督之中的协同强化。就以预防腐败职能为例,现有的反腐败机构中专门从事预防腐败工作的机构很多:检察系统在2000年8月就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机关;纪委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等都有预防腐败的职能,可见,这些众多机构与廉署防贪处的集中行使防贪工作职能相比,何者更具有组织结构设置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歇在2007年9月就曾指出,当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预防腐败的合力,影响了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预防腐败的重大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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