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逆行发生事故如何定罪
梅贤明;林孔亮
【关键词】高速公路逆行
【全文】
【案情】
2010年3月15日21时58分,被告人杨奇彬驾车从福建莆田涵江收费站上高速往福州方向行驶,中途在沈海高速A道上逆行几十公里。23时30分,被告人杨奇彬逆行至沈海高速A道2095公里处案发现场,致使在沈海高速A道上正常驾驶的“闽A16623/闽A1173挂”半挂车发现险情后刹车减速,而紧随其后的“浙C12576/浙C0498挂”半挂车变更到超车道行驶,并要超越前面货车时,发现杨奇彬逆行的轿车也变更到超车道,便紧急刹车,而在后面跟随的闽J13682中型厢式货车的前右部先与“闽A16623/闽A1173挂”半挂车所载钢管的后左部及挂车的后左部发生撞刮,继而,闽J13682车左打方向避让,其前左部又与“浙C12576/浙C0498挂”半挂车的后右部发生碰撞、碰刮,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分歧】
观点一:被告人杨奇彬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奇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逆行,被告人杨奇彬发现自己逆行的时候,采取减速缓行的措施,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应属过失犯罪,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观点二:被告人杨奇彬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杨奇彬发现自己逆行的时候,采取减速缓行的措施,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应属过失犯罪,被告人杨奇彬的行为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观点三:被告人杨奇彬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被告人杨奇彬明知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逆行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危害后果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被告人杨奇彬的主观方面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认定是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是交通肇事罪,主观态度影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