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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的选择

  

  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法典化阶段,许多国家开始采用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这一立法模式的诞生,不仅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飞跃,而且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逐步趋于成熟。以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进步为契机,二战后,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国际私法立法的新高潮,并逐步形成了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法典化的基本走向和发展趋势。[9]采用法典的国家有奥地利、瑞士、匈牙利、土耳其、阿尔巴尼亚、波兰、前民主德国、前联邦德国等。尤其是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中的规定非常全面与具体,不仅规定了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还规定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破产和国际仲裁等内容,立法质量相当高,堪称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迅猛发展的客观要求。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各国经济的迅速增长,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现代化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商事关系得到迅速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信息革命的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化,转向了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在新技术革命直接促成的新的世界经济环境下,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不断发展,国际经济贸易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各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10]传统的散见式立法模式与专编、专章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于是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法典化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客观要求


  

  为了加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对外开放的政策,并且确定其为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分析世界发展趋势所作出的正确决策。中国的对外开放是全面的,既对社会主义国家开放,也对资本主义国家开放;既对发展中国家开放,也对发达国家开放;既是物质文明的开放,也是精神文明的开放。中国对外开放的外交政策,由于不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条件等限制,这便改变了经济外交的量少、面窄和偏重为政治服务的格局,民间的对外交往也日益活跃,构成了对外交往的重要一环。


  

  对外交往的迅速增加,必然产生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必然产生大量的涉外案件,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中国不仅要加速立法,而且理论研究也要跟进。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雄伟目标,这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建设一个根本性的转折点,同时,也为法制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11]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完善而健全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是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全面衔接、加强中国对外经济交流的法制基础。然而我国国际私法目前主要采取专编、专章的立法模式,同时在某些方面采取分散的立法模式。如前所述,这两种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国际私法发展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国际私法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8章、《民事诉讼法》第4编及其他的民事法规中,这种立法模式的不足表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保守,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属地主义的影响明显,法律制定粗放,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大规模国际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和人员交往与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立法主要采用块状的立法形式,基本上是根据立法或司法部门感到什么是最需要或认为条件成熟的才立法,整体性较差,块块之间发展不平衡,并造成了立法上许多缺漏和矛盾。况且许多法律迫于形势需要而制定,难免简单粗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为了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这又导致了“司法立法”现象的产生,和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所不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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