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国家的意志是一种政治意志。因此,在习惯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在各国意志的协调中,国际政治发挥了与在协定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相同的作用,尽管作用的方式不一样。可见,国际政治对创立国际法规范的影响包含了对形成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影响,因为国家实践和各国承认通例是国际法规范一样,都是一种政治现象。
总之,国际法规范源于国际政治的发展过程。只不过,规范的创立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过程,而是一个政治法律过程。国际法规范只有在存在政治意愿并且规范的创立过程是在按照国际法原则进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因此,可以说在国际法规范形成的过程中,国际政治处于一种十分显著的地位。这不禁使人回想起孟德斯鸠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相互关系的政治性的法律。”{20}(P137)
(二)国际政治对国际法的制约
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21}诚如英国学者布尔(Hedley Bull)所言:“国际法迁就国际政治的倾向,并不是某个聪明透顶的国际法教授的杰出工作或者国际法委员会的某个巧妙的报告就可以克服得了的,它是一个不可医治的毛病。”{22}(P73)况且,国际实践也证明,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而国际强权政治会窒息国际法的生机。
1. 历史回溯。我们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中可以发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一种畸形的从属性。中世纪和近、现代国际法,都是如此。在中古时代,欧洲在政治上是在神圣罗马皇帝的统治下,皇帝是政治上的领袖,掌管世俗方面的事务;精神方面则由教皇统治,教皇是宗教上的领袖。因此,欧洲在理论上仍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其他基督教国家的君主,都被认为隶属于皇帝与教皇之下。在这种大一统的制度下,其他国家的主权被否定,各国争端,只需诉诸教皇和皇帝,而不必利用国际法加以解决。所以,现代以独立平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法当然无从发展。这诚如有学者所言:“中世纪的欧洲是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的。”{23}(P17)
强权政治在近代国际法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在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年代里,源于欧洲的国际法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近代国际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如亨金教授所承认的,近代国际法“反映着它们(指欧洲国家)的基督教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利益”。{24}(P16)印度阿南德(Anand)教授指出,传统国际法实际上成了“欧洲列强的地区法律”。{25}(P114)国际法院的尼日利亚法官埃利亚斯(Elias)也声称:“自从格老秀斯以来,特别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国际法在性质上和在适用上,主要是欧洲的。”{26}(P21)而广大的殖民地、附属国被视为所谓的“非文明或半文明国家”,被排斥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19世纪中叶,随着欧美列强侵入亚洲、非洲等地,近代国际法的适用范围虽有所扩大,但众多弱小国家却沦为了强权政治的受害者。它们尽管通过不平等条约的法律形式被纳入了近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然而近代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并未适用于这些弱小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质上只适用于所谓的欧洲文明国家。即使在所谓的欧洲文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原则也大打折扣,受国际强权政治的制约。
进入20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帝国主义国家公然无视国际法的具体体现,使国际法面临严重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成立了联合国,再次重建世界。然而,在战后两极对峙的国际格局下,在全球的各个地区,以强凌弱的事件时有发生;恣意干涉别国内政及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迭出不止。在国际强权政治的阴影下,现代国际法常常显得苍白无力,屡遭践踏。与此同时,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出现,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现代国际法才出现了一些新发展。
2.现实分析。早在20世纪30年代,摩根索就曾经指出:“在国家间关系中真正关键的是国际政治而不是国际法。”{27}(P71)在当代国际法中,我们随处也可以看见国际政治对国际法的影响。
(1)冷战与联合国。在冷战对峙的格局下,《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联合国几乎被变成了冷战双方的工具。在冷战形势下,联合国该做的事不能做;而不该由联合国做并明显违反宪章宗旨和原则的事,却被加到联合国的头上。结果出现了许多扭曲的现象,正确的原则往往被灌注以错误的内容。例如,大会的民主原则一度被当成了“表决机器”;中小国家如果在联合国的投票没有使一个大国感到满意,它们就要受到公开的威胁[2]。总之,强权政治严重地伤害了联合国,使其难以尽其所能地发挥作用。在冷战背景下,联合国只能在美、苏对抗的夹缝中发挥作用,只能在远离冷战或冷战火药味不浓的领域施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