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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其二,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属性。社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解决并预防社会成员因缺乏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社会功能失调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一项专门事业和学科。它的性能是通过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会制度,推进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17}。社区矫正从本质属性上讲是刑罚执行工作,但从工作理念、工作主体、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来看,社区矫正同时又是以恢复犯罪人社会功能、帮助犯罪人重新社会化的社会工作,其意义在于:第一,在工作理念上,社区矫正从传统刑罚执行倾向于满足社会公众的报应心理和实现国家权威的尖锐对抗模式,转而试图建立由司法机关和全社会对犯罪人适度监控与帮助相结合的柔性矫正模式,这种新的刑罚执行理念与方法的转变,正好与社会工作的助人理念不谋而合,对以矫正犯罪人为最终目的的刑罚执行活动来说,这种转变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不论是监禁过还是未曾监禁过的犯罪人,通常都面临着心理问题、家庭问题、社会不适应问题、经济拮据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等各种各样的难题,如果刑罚执行仅仅止于监管显然不够,必须要广泛辅以社会工作的教育手段和救助措施,才能达到矫正目的。第二,在工作主体上,社区矫正倡导国家公权力与市民社会力量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帮助,社会工作主体因此得以深入到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中,并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政府力量虽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支撑,但终归是有局限的,比如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对违反伦理道德行为的谴责方面,也许永远无能为力、鞭长莫及,而社区矫正正是对这种不足进行深刻反思的宝贵结晶,该制度积极着眼于将政府与社会力量有效结合、共同帮助犯罪人重新开始新生活,鼓励他们重回社会大家庭,是一种十分有益的尝试。从另一方面说,由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矫正对象[3]的家庭成员和邻居亲友等社会力量一齐加入的矫正方式,又使原本刚硬、冰冷、严厉的刑罚执行工作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更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西方国家的预防犯罪理念,即公众参与犯罪预防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否成功地对付大量的违法犯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参与活动。第三,在工作目标上,社区矫正被看作是社会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再一次磨合,对犯罪人实施所有工作方案的最终目的,都是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犯罪人违背了刑法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区道德和社区秩序,面对这个归来的破坏者,矫正工作者积极倡导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以平等、真诚的态度给予其精神和物质支持,不计前嫌地帮助其寻找新的出路,使其与社区的关系得以逐步重建和恢复,而这既是社会工作的内涵,也正是社会工作的目标所在。第四,在工作方法上,在社会工作“平等”和“助人自助”的工作方针指导下,社区矫正官[4]既是法律执行者、行政官员又是社会工作者,而矫正社工和矫正志愿者[5]更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工作者,他们既与矫正对象平等交流、平等相待,又为他们自谋出路和自力更生提供尽可能的支持和援助。这种援助不是大包大揽,更不是授人以鱼,而是着力于挖掘其自身潜能,恢复其社会功能,以实现犯罪人的自我发展,帮助其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真正站立起来,自己支撑自己。因此,有学者总结说:“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至少从三个方面弥补了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的不足。其一,社会工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弥补了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刚性化的不足;其二,社会工作主动性的工作模式弥补了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间断性的不足;其三,社会工作以人的平等、尊严、价值、需要为理念的工作模式,弥补了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社会关怀的不足。”{17}笔者认为,这种评价是十分中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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