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共犯人甲、乙而言,二人共同犯罪,则他们之间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心理上和精神上必然支持着他们共同完成犯罪,因此,甲或者乙要成立犯罪中止,除了停止共同犯罪行为之外,还需要将停止犯罪行为的信息告知对方,并要付出努力(支付代价),消除己方已经进行的行为(先前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即使对方选择继续犯罪,那么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借助中止方先前行为的任何力量或影响。
仍假设甲、乙二人共同犯罪的目标是300单位的收益,完成犯罪后又不被逮捕的话,甲、乙各能得到150单位的收益,甲、乙为此各支付了50单位的成本,一旦被逮捕,甲、乙将获得的刑罚是100单位,我们假定被逮捕的几率是80%。犯罪过程中,甲想放弃犯罪,但是乙想继续(反之有同样的效果),这时,甲必须告知乙,并承担阻止乙继续犯罪并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几项的代价为130单位,获得悔罪的心理解脱收益相当于犯罪得到的收益为150单位。犯罪中止将得到刑法的宽恕或原谅,甲为此只需接受20单位的刑罚,而乙仍然继续单独犯罪,则他的预期刑罚成本可能变成120单位(考虑到主观恶性问题),预期收益仍是250单位(这里考虑的是因为乙一个人的能力只能得到这样的利益),而为此支付的成本增加到120单位。当然,如果乙也想放弃犯罪,则二人成立共同中止,各需要支付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代价50单位,一旦被捕,二人均将接受20单位的刑罚。
第一种情况,如果甲乙都继续犯罪,二者的预期收益各150-50-100*80%=20单位。第二种情况,如果甲想中止犯罪,而乙希望继续犯罪的话,甲的预期收益变为150-130-20*80%=4单位,而乙的预期收益则变成250-120-120*80%=34单位,反之亦同。第三种情况,如果甲和乙同时选择中止犯罪的话,那么甲、乙各自的预期收益为150-50-20*80%=84单位。依然将三种情况通过下图来看:
图4(略)
从上图中,不难看出,只有双方都选择中止犯罪,收益才是最大的,也就是说(中止,中止)是二者最优的策略组合,最终二人的整体中止无论对犯罪人而言,还是对国家而言,效益都是最优的。但我们说,共同犯罪人的整体中止并非能够在共犯人谋划犯罪后便理想化地全部中止,从共同继续犯罪到一方想中止犯罪从而做出行动(部分中止),再到共同犯罪人的整体中止,这是共犯人之间从合作博弈到非合作博弈再回到合作博弈的一个过程,共犯人停留在哪个阶段都是可能的。犯罪人乐意铤而走险,是因为犯罪能让他通过避免正当的劳动途径来获取巨额的利益,更有逃脱刑罚的侥幸心理,我们所设定的数字只能笼统地说明理论的合理与否,并不能准确的描述犯罪人真正的利益判断,但是起码,它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既遂原因力论的博弈规则,能激励共同犯罪人——无论对方是否放弃,他都有可能放弃犯罪,踏上悔罪的“黄金桥”。至少刑法不会让他的中止行为产生更坏的效益,这是值得称道的地方。
四、结论
上述检视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对于另外四种理论,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是认定共犯中止的最佳理论。既遂原因力消除论其实是以切断因果关系论作为基础的,只不过它考虑到了行为人主观意志因素,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放弃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的共同故意联系(主观上的恶),从主客观方面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最终的结局无论对国家还是对犯罪人而言,都是最为理想的。
不可否认,既遂原因力消除论也有其不足之处,[21]但是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无法做到十全十美的,我们要寻求的是一种尽可能好的制度去满足个人和国家的需求。对于共同犯罪中止这一法律制度的设定而言,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无疑是符合要求的,因此,在以后的刑法修订和刑法解释中,应该考虑对共同犯罪中止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