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判监督程序立法修改五题

  

  其三,检察院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之下,径直提出抗诉,法院是受理还是不受理?如果不予受理,则与检察院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规定相矛盾;如果受理,则本条款的规定就是无意义的。而为了使本条款有意义,就只有采用不予受理的前一种做法。而这种做法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是冲突的。


  

  其四,检察院抗诉后,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这里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抗诉后改判,当事人固然可以申请再审,对法院的改判表示不服;检察院对于这种改判,如果不满,是否可以直接提出抗诉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既然如此,对于再审改判的案件,上述规定就不再适用了。另一种情形是,抗诉后若维持原判,对此当事人可以上提一级申请抗诉,而不必要再次申请再审。


  

  五、关于再审次数


  

  《民事诉讼法》目前并未规定再审次数,最高人民法院从审判需要出发,通过了若干司法解释对再审次数作出了规范和限制。其司法解释主要见于:《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实践表明,目前《民事诉讼法》未对再审次数加以限制,其实践效果是弊大于利,理由在于:其一,再审无次数限制,将导致无限申诉、反复再审,以致终审不终。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般而言,二审程序结束后,裁判即告生效,裁判生效后应当具有稳定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这个特殊程序修改生效裁判。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并无再审次数限制,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多次申诉,法院多次再审的现象。这个现象的存在,与审级制度直接冲突,与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属性也不相吻合。其二,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已经不堪重负。目前诉讼爆炸,涌入法院的一审、二审案件大量增长,同时又要应对高比例的再审案件,审判压力过大,以致难以应付。同时,再审案件数量过大,也导致了司法资源极大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其三,再审无次数限制,同时再审案件又免收诉讼费用,致使有些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诉权,有的甚至是恶意缠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因此我建议,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关于再审次数的规定,具体条款构想如下:


  

  (1)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如果对于再审结果仍然不满,可以向上一级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得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