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防法》和《国防动员法》的规定,战争状态下的综合统一主要内容有四点。第一是国家机构之间的统一,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起来,通过国防动员委员会等组织,调动所有的力量共同应对战争。第二是军用资源与民用资源的统一,如果军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经武装力量提出征用需求,县级以上政府可依《国防动员法》征用民用资源。第三是社会上的公民担负国防勤务,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第四是国防动员机构采取管制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限制特定区域,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别措施,以支持国防动员、服务战争。战争状态与正常状态的协调统一,具体表现为“平战结合”的国防动员体制,协调统一的内容包括: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国防动员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统一、经费与资产、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科研与医疗系统、兵源、战略物资、国防教育和宣传教育工作等,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该体制为国家战时体制的创建奠定了充分的基础。战争状态下的综合统一方式是命令-服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且这种强制力扩张到了最大程度;战争状态与正常状态的协调统一,则以命令-服从为主,包括宣传、教育等其他方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战争状态下,力量的集中是最紧迫的要求,缺乏时间进行平等基础上的协商统一;同时,战争直接关乎国家和个人的存亡,《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因此,正常状态下的国防动员仍然以命令-服从为基础,但是由于动员发生在正常状态下,可以采取宣传教育等其他非强制性方式。
(2)紧急状态
目前除了宪法以外,只有《戒严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紧急状态”。引发“紧急状态”的紧急事件,包括“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关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治理方式,尚需留待将来的紧急状态法来规定。[21]这里只能讨论《戒严法》所规定的统一治理方式。根据该法规定,紧急状态的统一治理以两种方式体现出来。首先是专业治理机构之间的统一,戒严任务由公安干警和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委提议,由中央军委决定派出解放军协助执行。其次是治理机构和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统一。与战争状态不同,戒严统一的目的不是凝聚力量,而是统一协调、安排各自的行为,消除内部的混乱,以恢复到有序的社会正常状态。统一治理所影响的社会领域较为广泛:交通、宣传、通讯、邮政、出入境、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其方式是命令-服从,包括禁止集会等聚众活动,对新闻、通信、邮政、交通等等进行管制,实行宵禁,对危险物品和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临时征用民用资源,对抗拒者采取强制措施等。与战争状态和应急状态不同,我国当前的紧急状态尚未包括与正常状态的协调统一,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统一。
(3)应急状态
应急状态是我国非常状态中出现最为频繁、涉及领域最为广泛的一类,也是统一治理模式内容最为多样复杂的一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这种统一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政府各个部门的协调统一。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政府,由履行不同功能职责的专业部门组成,各个部门分别承担着其专业管理领域的应急职责。各部门联合的方式,是通过“议事协调机构”这种特殊的组织机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防汛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分别规定设立“防汛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2003年“一案三制”的改革推行之后,各个专业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治理某一突发事件,成为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基本模式,“议事协调机构”成为应急状态下协调统一各个政府部门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二个方面是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统一。在应急状态下,国家的力量可能也不充分,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协助。我国传统的凝聚国家和社会力量的方式是“社会动员”,即采取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说服、树立典型等方法,使民众了解其内容、认同其主张、自觉积极配合执政者实现该目标。[22]这种方式早在淮河水患、海城大地震等危机的治理中就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预案和法律法规都将“社会动员”规定为必要内容。汶川大地震的发生,促成了另一种新的统一凝聚方式:“志愿”。为适应这种新的社会力量参与方式,2009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颁行了全国第一个志愿者服务应急预案和管理办法:《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志愿服务应急预案(试行)》和《成都市应急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事件发生的级别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由该市各个党政单位组成应急志愿服务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市各志愿者组织参与。此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也制定了类似的志愿者预案。目前,“社会动员”和“志愿”并行成为我国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凝聚统一的两大基本方式。
第三个方面是应急状态与正常状态的衔接统一。我国传统的突发事件治理方式是事后应付,在SARS危机中付出了惨痛的教训。之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提出了“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为落实这一原则,预警机制、应急保障机制和恢复重建机制成为我国应急体制建设必不可少的三大工作机制。应急状态的启动,需要辨认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建立预警机制、实现从常态到应急状态的过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卫生、民航、林业、地震、气象和海洋等部门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23]突发事件的治理需要各种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保障。我国因此建立了应急保障机制,从常态下的国家社会体制中汲取人力、财力、物资、基本生活、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安全、通信、公共设施、保险、科技等等11项保障内容。应急状态结束之后,在突发事件的冲击下,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已发生了改变,这就需要恢复与重建,以回归到以前的正常状态。《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应急预案专门规定了恢复与重建制度。与战争和紧急状态事件相比,应急状态与正常状态的衔接统一最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