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学者认为,在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对未成年人给予适当倾斜,如在假释适用条件及考验期等方面予以放宽。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有必要为未成年犯建立一个专门的、合理有效的社区矫正项目体系。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体系应当具有阶梯形结构:第一阶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二阶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社区矫正项目;第三阶梯,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社区矫正项目。三个阶梯是动态的流动系统,可以给社区矫正中违规的未成年犯一个有层次性的制裁选择。[11]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从长远看刑释人员和解教人员也应当纳入社区矫正机制的观点。[12]
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涉及的相关制度改革
我国社区矫正的实施与发展涉及到一些既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目前如管制、缓刑、假释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已经极大地制约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和发展,对这些制度如何配合社区矫正的实施来进行改革和完善,一直是近几年来学者们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
(一)管制刑的改革问题
学者们多认为管制刑的刑罚强度不够和期限过短都影响了其实施效果。如有学者认为,目前管制刑适用的最大问题是立法规定的刑罚强度不够,执行内容较为虚泛,缺乏刑罚的可感性,难以对罪犯造成应有的心理压力。为此,在管制刑的义务配置中应引入赔偿受害人、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同时,建议建立管制刑易科拘役刑制度,以增大管制刑可期待的惩罚威慑力。此外,应当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凡是刑法分则条文有规定的,优先选择适用管制刑,尤其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13]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刑的期限太短,不利于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也不利于对管制刑罪犯的管理教育。如果适当增加管制的期限,就可以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将罪行稍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罪行纳入适用管制刑的范围。[14]
另有学者主张将管制刑改造成为社区服务刑,对轻微犯罪者适用。为了管制不至于逐渐名存实亡,使其在借鉴国际刑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增加社区服务和公益劳动的内容,并设立完善的管理监督机构。[15]
(二)缓刑制度的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