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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四维透视

  

  二、人权的社会之维


  

  人权同时指的是一种社会人权,即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应当和实际享有的人权,它是应有人权的具体化。马克思多次强调,人权是一个社会范畴,只有联系社会和社会关系才能科学地认识人权。首先必须认定,人权所讲的“人”,不是脱离现实生活而孤独存在的抽象的个人,也不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在现实社会中生活着、在历史中行动着的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是社会的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人,超社会、超阶级的人是不存在的。现实的人之所以成为人权的主体,主要不是由于它的自然(生物)属性,而在于它的社会属性,即人之所以不同于一切动物,而为人所独具的特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人权不是单个人的求生存与自由的自然本性的永恒规定,而是由于人的社会本性,由人们在社会物质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中所历史地形成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②人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道德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受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道德观念所支持与认可的一种人的利益分配、追求与享有。从人权的本原问题上看,人的社会属性对人权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人权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社会关系,如果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即人不是生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就不会存在人权与人权问题。其次,人权、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都要受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影响与制约,人权的内容及其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程度,是伴随着人类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日益发展而不断进步和提高的。


  

  人权有普遍的、共同性的一面,但人权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社会里人权还具有阶级性。人权受到一定时代的社会关系的影响,而阶级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因此特定阶级关系中的人权反映一定阶级利益的观念形态。在阶级社会里,社会是划分为阶级的,每个人总要隶属于某个阶级。人的阶级性反映在人权观上,就使得人权必然受到阶级性的制约,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阶级色彩。受其经济地位所决定,不同的阶级对人权的认识,往往有很大的差异,甚至截然相反。即便属于同一阶级的不同阶层以及属于同一阶层的不同个人,他们的观念也不可能完全一样,也有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多样性。不同阶级的人,拥有不完全相同的人权概念、人权追求和人权标准。在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人权观念。他们有各不相同的人权企求、人权目标,而且对同一人权状况也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和评价标准。在同一社会中,一个阶级认为符合人权的事项或行为,另一个阶级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历史和现实中,不同阶级的人权之争已反复说明了人权的阶级差异。因此,我们对人权的考察,必须放到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一部生产方式的更替史,而受其制约的人权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其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人权早在人类社会初期就已经存在。在原始社会,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最简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维持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压抑和排斥有害于这种关系和组织的否定性力量,便也就由此转化为人的基本需求和欲望,同时也就形成人权的基本要素。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奴隶和农奴基本上丧失了应有的人权,但事实上他们仍享有一定的生存权,这是维持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根本性需要。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权从一种自发的社会权利转化为法规权利,即人权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和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政治革命。与此相适应,人权理论也从一种处于萌芽状态的思想、观点,上升为一种系统的理论。自此以后,人权理论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因此,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既受社会现实条件的限制,具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其内容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人权要求和表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因此,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一个社会范畴,只有联系社会和社会关系才能科学地认识人权。人权和一切权利一样,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总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是历史的和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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