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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要

  

  二、弘扬程序法治理念,健全程序制裁机制


  

  30年来,由于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大力弘扬,程序正义的理念正日益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同。一方面,人们对程序的目的性价值进行了重新认识,将其提高到与程序的手段性价值等量齐观甚至更高一筹的程度。另一方面,人们也对刑事诉讼中程序的功能进行了全新的解读,认识到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程序的作用在于通过将国家权力的行使纳入恰当的程序运转场景而保持其理性和适度的运作,使公民据此建立起对权力行使的合理预期和适当监督,以达致限制权力恣意、保障权利实现的最终目的。在此,法治原则与程序正义相得益彰,最终形成了刑事程序法治原则。


  

  刑事程序法治原则是科学构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指导方针。尊重程序法律规定,恪守刑事诉讼程序,乃是刑事程序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受程序无用和程序附庸等观点的影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的价值却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程序性违法行为,例如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时常发生而且得不到有力的制止。因此,为了贯彻并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就必须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建立程序违法的制裁制度,通过对程序违法者不正当利益的剥夺促使其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从而体现程序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义务性。检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具有程序制裁性质的规定有一些,例如上诉审法院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总体而言,制裁的范围比较狭窄,制裁的手段比较单一,而且实际执行的力度不大。为此,应当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使其能够涵盖所有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尤其要明确,侦查阶段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侵犯律师合法权利等,是程序制裁关注的重点。同时要丰富和增加程序性制裁的手段和方式,从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程序性制裁的方式主要有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终止诉讼、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六种。[2]在统一认识、坚定决心的基础上,我们要认真研究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的形式和原因,并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起能够适应我国国情,能够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轻重有别、手段多样的程序性制裁系统。


  

  三、遵循诉讼运行规律,理顺控诉审判关系


  

  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应当以对诉讼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运作机理的科学认知为基础。其中充分理解“诉”的现代性内涵,尊重和遵循“诉”自身的运行原理和要求,正确认识侦查与起诉、起诉与审判之间的应然关系,对于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至关重要。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基础关系,一种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具体的刑罚权关系;另一种就是“诉”,它是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的诉讼关系,即裁判者与被裁判者的关系。现代诉讼在对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诉”对程序的启动和发展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诉”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追究犯罪的法律机制,静态地从空间向度上包含了“控诉、辩护、审判”三方诉讼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动态地从其作用方式上包含了“诉”之确定、提出、审理、消灭的完整流程。在满足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方面,“诉”的理论对诉讼制度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弘扬均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刑事程序中建立“诉”的机制,意味着作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象的被告人成为了程序的主体,获得了“辩”的地位,可以与控诉一方相抗衡,从而与诉讼主体理论遥相呼应。刑事程序中建立“诉”的机制,将国家追诉权力易于膨胀和滥用的冲动巧妙地导入了一种程序的规制中,让其用法定的方式和谦抑的立场去表达和行使,使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冲撞获得了一种理性的形态,这又与程序正义的理念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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