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否定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之若干观点的一些商榷意见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一认为 :中文印刷字体或其大多数单字都是由计算机软件自动设计完成的,所以其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没有独创性。这种观点在事实上可能是一种误解,其实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及其几乎每个单字的形成定稿,都灌注了设计师从始至终,一以贯之的智慧与心血。“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款计算机中文字体的每个字都是用一个软件程序瞬间制作出来的,事实上根本不是这样的”,“每个汉字都有其相对独立性,所以笔划比例都有很大差异,这些需凭借设计师们的艺术修养不断调整研究后确定初稿。此后,在初稿的基础上,还要设计师们经过反复打样、修改形成最终具有艺术美感的单个字体”,“一般来说,一个字库从具有成型的创意思想到生产出字库产品需要设计师团队辛勤工作3年的时间,每个字都是设计师们用一种特殊的美术用笔,一笔一划勾画出来的,之后再将这些字计算机化,再进一步对每个字的每个笔画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形成具有相同风格的字,形成一个可以复制、使用的字库”[12];在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及其字库的开发中,计算机及其软件只是辅助工具,设计师贯穿始终,反复交叉的设计与修改才是创造的源泉。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也可能是一个误区,“计算机是人类创新之延伸的手臂”,无论是计算机完成的外观设计,还是计算机设计的版权作品,世界各国越来越多视同为这是人类本身的创新成果,例如我国台湾地区1996 年曾认定由电脑产生的“字型”不能成为印刷字体作品,但旋于1997年又纠正认为“利用电脑绘图系统程式,表达思想或感情,仍可为创作行为”[13] 。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二认为 :“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14]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不同单字之间之风格统一,这统一风格就是其共同的独创性。判定同一作者的统一风格之“系列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是将其与其他风格的美术作品作比较,而非在本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内部进行比较。就好比判析国画的独创性,你不能拿张大千在前创作的这幅画与张大千后又创作的那幅画比,一般这两幅画都表现为统一的张大千之国画风格,你不能因此就说在后的张大千那幅画就没有了独创性,因为张大千统一的国画风格其实就是张大千国画的共同独创性。所以在国画作品方面不应拿张大千与张大千进行比较以判析独创性,而应该拿张大千与程十发比,应该拿张大千与其他人比。同理,在书法作品方面,也不能将舒同体与舒同体比,而应该将舒同体与启功体比,将舒同体与其他体比。因此,风格统一的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不同单字之间,不会“相互否认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