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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三认为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字模等属于工业产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5] 然而,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是作为美术作品才在工业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广告宣传使用中彰示其审美意义,这时用于工业产品包装等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本身并不是工业产品。国内外有那么多已经判决在广告运作、商业宣传中侵犯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生效案例。这些已经水落石出、尘埃落定的著作权侵权判决之法律基石,就是在工业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的行为,仍然都属于侵犯相应著作权或称版权的侵权行为。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四认为 :方正公司销售出其包含倩体的字体字库软件,其上已包括倩体美术作品著作权商业化广告宣传的默示许可。笔者不能认同此说。首先,方正公司销售的是仅仅是字体字库软件,并且在其配套的许可协议中明文附赠的只是“屏幕显示与打印输出”相关字体单字的有限使用权。既然有明文许可协议及限制说明存在,即不可能存在默示许可。退一步说,假设方正公司没有配套许可协议的明文附赠约定,“一扇未合上的门,并不代表路人都可以自由进入”,上诉人销售字体字库软件也不能当然成立对第三方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默示许可。再退一步说,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默示许可,因而也无法适用默示许可。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五认为 :方正公司销售出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后,对包含其中的“飘柔”倩体单字已经构成“权利用尽”。这一观点也缺乏法律依据。著作权权利用尽,通说是指著作权人如果卖出附着著作财产权的有形物质载体(包括原件或者复制件)后,对该有形物质载体附着的相应著作财产权一次用尽。即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经权利人首次售出以后,其他人再就该有形物质载体进行赠与、销售、出租、出借等等,均不再受著作权人控制。例如方正公司向美国 NICE 公司出售其字体字库软件后,附着于该软件作品的软件著作财产权已经“一次用尽”,权利穷竭;但这与“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不会发生“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一次用尽”和“权利穷竭”。


【作者简介】
陶鑫良,单位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注释】 http://baike.baidu.com/view/297639.htm  百度百科“印刷字体”词条(2011年6月8 日最后访问)。
《印刷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协定》于 1973 年签署, 至 1996 年3 月 20 日才生效。但迄今只有十来个国家参加。我国还未加入该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明确各参加国可选择采用工业设计法和版权法两者取一的单一保护方式、也可采用两者共同保护的双重保护方式、也可采取其他专门法保护的方式保护“印 刷字体(typefaces)”。迄今该国际条约规范模糊,影响有限。
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第178条将印刷字体纳入法律保护的“印刷时使用的装饰性图案”之中,但该法54条又对“在一般打字、作文、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以及为上述使用而管控任何物品和处置因上述使用所产生的文档与材料”的行为都明确规定为属于不侵权的例外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内著字”第8184002 号公告(1992 年)将中文印刷字体即“字型绘画”作品单独列出并平行于“法书(书法)” 作品;第8703775号函释(1998年)中阐明“字型绘画”就是“属绘画之一种,系指一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汇,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质之设计,而表达出其整体性之创意,例如印刷上经常使用之无著作权之明体字或宋体字,故字型绘画是指整组字群整体性 之绘画,系以整组字群之文字为素材所为之艺术创作”。
参见美国Title 37: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第 37 章专利、商标和版权);Part 202--Registration of Claims to Copyright (第202节 版权登记申请)及其 202.1:Material not subject to copyright.(第202.1款:不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等。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511-1条:由产品或者作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或材料等体现其整个或一部分外观,获得了作为一个设计或模型保护的资格。这些特征可以是其本身或是其修饰物,可以看作是任何一个工业或手工产品或者作品,包括拟成一个复杂的组装配件,包装,外观式样,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
参 见 Das Schriftzeichengesetz Schriftzeichengesetz-Gesetz zum WienerAbkommen vom12. Juni 1973 ü berden Schutz typographischer Schriftzeichen und ihre internationale Hinterlegung(Schriftzeichengesetz) Vom  6.Juli 1981(BGBl.II S. 382) ;zuletzt gendert durch Gvom 18.12.1986 (BGBl.I S. 2501)。
参见“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专家看法不一 ”文中袁真富博士言,《经济参考报》 2011年06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1号)。
陈锦川:“作品原创性的司法判断”,《人民司法》,2008 年第9期,第89-92页。
陶鑫良、潘娟娟: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4月号。
魏小毛、黄伟:保护计算机中文字体就是保护创新《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6月18日。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主管机关于 1996 年 5 月 16 日发布“(85)内着会发字第8508305号函释”,认定由电脑产生的字型成果不能成为“字型绘画”,认为“藉由电脑程式设计操作绘图,系属利用工业设备表现工业设计技巧,既无行为人个人美术技巧之表现,该项机器绘制之图或文字形状,尚难认系艺术领域内之绘画、法书(书法)或字型绘画之创作,自不属著作权法五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之美术著作”。但通过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之讨论,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86)内着字第8616210号函释”,认为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之定义并未限定著作人所使用之创作工具及其著作完成时所附着之媒体,创作者凭其经验与灵感,利用电脑绘图系统程式,表达思想或感情,仍可为创作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 号民事判决书(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
法制网:中国人民大学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实录(2011年5月28日)http://fztalk.legaldaily.cn/export/2011-05-28-138/morepics.html 2011年6月8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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