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一些环节上大胆地放开市场,实现局部的充分竞争。比如在上游的开发环节,建议对一些边穷落后地区的产业开发,通过立法放手让民间力量进入。[64]其实只要在宏观上松开口子,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完全可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开发建设。问题在于必须跟进配套的规制制度和措施,以避免“小煤窑”、“小化工”的教训。当前最为紧迫也最为切实的可能还是在下游的销售环节实现充分竞争,销售环节的垄断完全不符合市场机制的一般原理和经济规律的一般要求,可以说除了保证市场寡头的高额利润之外百害而无一利。建议通过立法在销售环节实现充分竞争,赋予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的进入权。考虑到目前国内市场销售环节的脆弱程度,建议推广烟草专卖在销售领域的做法,即国有寡头企业的专营权仅限于批发领域,而且禁止建设隶属于国有寡头企业的零售实体。即使在批发领域也必须实行模拟竞争,即在每一级批发部门组建多个批发实体。
3、第三层次的制度安排包括:加快国有寡头的公司治理建设,实现股份化和多元化的改造。在此基础上,分步骤、分程度地推行各个领域的改革措施,宏观层面的制度变革主要还应涉及到产业定价机制等产业政策,当然,还应重点提及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已两年有余,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这“一委三部”组成的“执法集团”审时度势地针对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外资并购等问题颁布了众多部门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客观上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实施进程。但整体而言,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落后于立法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分配与协调,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与产业政策的冲突等关键性的难题,都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加以解决。相对而言,上述制度改革牵涉的因素往往比较多,技术的、政治的、经济的甚至文化的因素都会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因此,对它们的成功实施显然需要更多的耐心以及更多、更复杂的智慧,但再次强调,这决非意味着它们不重要。 上述三个层次的制度设计适用于大多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比如能源、贸易、金融等等。在这个意义上,上述制度安排代表了协调产业法与竞争法、消弭经济法体系内部矛盾的微观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