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新的案件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分析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是按第一审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以上条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条款关于发回重审的实体方面的理由是“事实不清楚”,而何谓“事实不清楚”、“事实清楚”须到什么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案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原审实体方面有问题即“部分事实不清楚”,从而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并不意味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证据、事实方面的否定,亦不会影响此案后续的补充侦查、追加起诉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根据以上条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的同时,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也同时赋予了该院对此案的重新裁判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此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马上放人或作撤案、不诉处理,而是将此案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