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资格刑也是一种人道的刑罚方法。随着世界范围内刑罚人道和谦抑已成为近现代世界刑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价值观之一,对于经济领域内的犯罪,由于其特殊性,更应当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根据国外刑事立法的经验,刑法规定资格刑代表了一种轻刑化的趋势。在主刑逐显轻缓化和死刑趋于废除的背景下,经济刑法中引入资格刑,已成立法改革的潮流和方向。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以及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在贯彻刑罚轻缓化的同时,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并借鉴国际通行的立法经验,确立资格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已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因为,对利用职业条件实施经济犯罪的犯罪人来说,运用自由刑去制裁,未必必要;而且实践中自由刑所具有的弊端给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带来一定的困难。运用罚金去制裁,则不可能有效地剥夺或限制其利用其资格继续犯罪的条件。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显得“文不对题”而不是“对症下药”,把没有必要剥夺的权利给剥夺了,而真正应该剥夺的权利却没有剥夺。而只有剥夺犯罪人的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才能在遏制犯罪人再犯同类罪方面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20]为此,《刑法》中增加资格刑的种类,确立资格刑应有的地位,既可充分发挥资格刑在惩治职务犯罪、行业犯罪中的作用,又能满足谦抑性和经济性等现代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而增强我国犯罪刑事处罚措施的人性化色彩。[21]
(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资格刑制度的设计
1.资格刑的特性。资格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种,其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罗马法中就有人格变更、名誉毁损的资格刑立法规定。有学者通常认为此两者就是最古老的资格刑。[22]在我国古代历史上也有“禁锢”、“除免”等针对犯罪官吏的资格刑。作为一种刑罚,资格刑有其独特内容和特性。一是时间性。时间的长短可以显示资格刑刑罚的轻重程度,时间愈长表明刑罚愈重。二是多样性。它是指立法者为了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在刑法中设计出不同的资格刑刑种。三是轻微性。在资格刑所剥夺的权益和其它刑罚方法所剥夺的权益比较中,可以看出资格刑最轻微。四是经济性。它是指资格刑的执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少,比较经济。[23]现代意义上的资格刑无论从内容还是从适用对象上,都发生了巨大所变化。随着刑罚理念的变革资格刑已经成为现代刑法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刑种之一。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资格刑更是大量适用于各种犯罪,尤其是大量适用于经济犯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