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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字体的法律地位

  

  二、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地位


  

  现有中文字库的制作,基本包括下列步骤:“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7.整体测试。8.商品化。”[2]对经历这些过程而形成的字库,其法律属性如何,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3];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4]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作品保护模式差异较大,虽然认可计算机字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仍有必要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一)字库是否属于传统的美术作品


  

  将字库归为美术作品的观点,认为字库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非常接近。但书法界人士对此持不同的看法。


  

  书法研究学者邱振中认为,“传统书法追求的是人的精彩,以及人与书写深刻的交融,其他一切均依附于此;而现代展览不顾一切追求的是形式的新颖与冲击力,实际上降低了对人性深度、对作品精微变化的要求。书法艺术与进入电脑的汉字有着不同的目的追求,书法艺术求异,书法作品中的同一个字,乃至不同字的同一笔画,都尽量追求变化。因为书法艺术有自己的章法,在书法作品中对于字的大小、笔画的轻重、疏密的处理都要自由些,它并不在意文字的排列均匀,而追求整体的呼应协调,书法艺术的韵味与美感正是在这些成分的不一致中才得以体现出来。但这种电脑字体则应努力避免这些因素,任何一种风格的书法进入电脑,同一个字只有一个字样,汉字笔画中的‘意''’态‘’势‘等艺术性的成分相应地要弱化。”[5]这一认识使我们发现,传统书法更多强调的是美感,是书法家的个人。而字库显然不具有此特点。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6]字库更类似一种工具,如字帖、铅字等一样。为了便于应用,计算机字库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字体的固定性,字库整体风格的统一性,无法有如创造书法作品那样挥洒自如。从整体上讲,书法是表现文字本身的艺术性,常见的是用毛笔字书写汉字的艺术。[7]从微观讲,书法应讲究字的线条、结构与整幅作品的章法和情感。难以想象借助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显示的字库或者说信息集合能够归类为书法作品。在表现形式上,计算机字库是机读语言,它的功能是实现人机对话,而书法作品是可以直接用肉眼欣赏的,它的功能是欣赏者与书法家之间的交流;在利用方式上,计算机字库是实用性的工具,而书法作品是精神上的享受;在创作要求上,计算机字库的创作以实用性为最高创作目标,而书法作品则是以美学价值为最高追求。计算机字库与传统的书法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利用方式上、创作要求上都相去甚远,将其归入书法作品无疑会颠覆公众的常识,因此,计算机字库不属于书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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