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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四、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刑事辩护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与会的不少代表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两者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导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的认识不一、意见不一、操作不一,从而给律师执业造成了很大困惑,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形象。对此,应加强立法,协调《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关系、完善律师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规范和救济制度。有代表也提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在价值论上应坚守“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理念;在结构论上应淡化审前程序的纠问色彩,加强律师的作用;在规范论上应把刑事辩护制度与国际标准相结合;在实证论上应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实证研究,切实改善律师刑事辩护的处境;在文化论上要在全社会倡导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正确看待辩护律师的身份和角色。鉴于刑事辩护的特殊性,也有代表提出,应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准入制度,具体包括进入机制、监督考核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和防范机制等。同时,有代表也认为应在有效辩护的原则下限制自我辩护、扩大强制辩护。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有代表提出应完善对这类案件的法律援助,包括提高律师报酬、建立奖励与惩罚的双重机制、增强法援律师队伍建设等。


  

  五、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刑事审判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实践,有其自身的规律。有代表通过对审判规律的来源和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并对我国刑事审判的历程进行了反思,指出只有尊重和顺应刑事审判规律,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才能促进我国刑事审判事业的科学发展。也有代表提出,我国刑事审判中合并与分离的规定较少,也比较混乱,主张增加牵连管辖与分离管辖、合并审判与分离审判的规定,赋予检察院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合并与分离审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增加有关共同被告人受审时合并或分离调查程序与辩论程序的规定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有代表提出,针对犯罪高涨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应根据诉讼经济和程序分流理论,对被告人认罪案件构建二元化的书面审理程序和简易审程序,以协调公正和效率的冲突,确保公正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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