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程序的内容,有代表对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制度进行了反思,认为其既不能让相关人员很好地了解案情,也无法实现法制宣传的功能,而从证明质量的角度考虑,可以在我国构建公诉人开庭陈述制度。
关于量刑程序,有代表在实证的基础上坚持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的合理性,并指出检察官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幅度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决定,在社会调查机制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应慎重对待社会调查报告,量刑过程中的证明规则、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分配也应有别于定罪程序。也有代表对量刑程序规范化的要素进行了分析,提出参与主体的多元性、适用标准的公开性、形成过程的动态性和审判程序的完全性四要素。
六、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关于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24日颁布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与会代表们热议的对象。代表们普遍认同这两个证据规定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发展的推动作用。有代表总结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并将其概括为:单独立法、世界独创,言简意赅、遣词精当,明定倒置、举证转换,概念周全、分类排除。也有代表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我国刑事司法未来的意义在于:表明态度和立场、指明细化方向、吸收了经验、过滤了意见、创新了制度。在肯定的同时,代表们对证据新规的不足也有清醒的认识,对未来的落实情况也持谨慎心理,并认为这两个刑事证据规定的颁布只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证据法律制度进步的一个新起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证据法律制度。还有代表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许多问题,如非法言词证据范围较窄、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不够周延、证明标准过高、保障机制不完善等。有代表也指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如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难度大,审前供述是否非法的认定难度大,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的审前供述排除难度大,以及检察机关证明非法证据难度大等。为此,有代表提出应在立法上继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确立“较大的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建立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途径,并配之以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也有代表认为,应发挥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强化公诉部门的审查职能,全面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在具体落实这两个证据规定时,有代表提出,侦查人员应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与依正当程序控制犯罪的理念;完善讯问制度、辩护制度,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也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应全面把握逮捕条件,排除非法证据、弥补证据瑕疵,做好合理解释与说明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