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利权与商标权为例,对于时效取得而言,取得的是权利,所以前提是权利本身要存在。专利权与商标权均为须经行政审查并核准才能取得的权利,对其而言,登记并且公告既是权利产生的方式,又是权利享有的公示方式。换言之,未经登记,便根本不存在专利权与商标权。而一经登记,既产生了权利本身,同时确认权利的归属,所以非权利人行使权利身份必然暴露,不可能实施准占有,因此基于公示的公信力,不应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对于着作权而言,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是伴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的。着作权的登记仅仅是自愿行为,对于着作权的归属并无决定性的影响。一般而言,着作权属于作者,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一旦作品完成,无论是否署名、是否登记,作者均享有该作品的着作权,比照已登记不动产,排除取得时效的适用;如果某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即使满足取得时效的全部要件,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作品上的署名是错误的,就可以推翻错误的权利公示,而由真正的权利人享有该着作权,可见,此情亦无须适用准占有制度,从而排除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能。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
取得时效制度旨在解决所有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之时,明确权利归属、达到物尽其用的问题。就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言,足以达到这一目的。
1.知识产权制度不会使知识产权形成“权利真空状态”期间
“对于知识产权来讲,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时间性。”{11}法律严格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期限,超出这一期限该知识产权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资源。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着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包括合作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可见,除着作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商标权的保护期不受期限限制以外,其他知识产权均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