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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三)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后果


  

  1.导致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12}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期限的合法垄断权(独占权){13}。如果将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那么将为非权利人侵犯、强占知识产权提供“合法”借口,这不仅不利社会正义之声张,而且还会造成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影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私权性”与“公权性”的双重性质。所谓私权性,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个人排他性,即“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14}所谓公权性,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即“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公共物的消费。”{14}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才是科研创新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提供给人们一种经济行为(生产知识产品)的激励,这种激励首先从根本上来自产权。{15}同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知识产权的公权性亦不可忽视,所以维持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公权性的平衡才是促进社会整体前进之关键。法律经济学原理认为,追求财富是人的首要冲动,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打击人的财富冲动,而是要将其纳入有利于社会的轨道上来,使之得到合理的宣泄。


  

  利用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原理可以论证如上结论。所谓机会成本,是指采取一种行动而没采取最好决策选择时所放弃的机会或招致的成本。例如,一九九零年上大学的学费、住宿、书籍等总成本为一万美元,上大学的机会成本不是一万美元,还应加上不读书而专职工作的收入一万六千美元。因此,上大学的机会成本为两万六千美元。{16}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其机会成本不仅包括生产的成本而且包括作其他决策选择的收入。例如,某企业研发某一知识产品(假设以后会因此获得知识产权),研发费一万元,而这一万元是源自企业的运营资金,一般而言企业资金不会存在闲置的情况,所以如果企业将这一万元资金用于购买原料,扩大生产,企业会增加收益两千元(即使不投入生产,存入银行,企业亦会收益利息),而且,企业为保护知识产权还会支出必要费用,所以,企业研发该知识产品的机会成本会大于一万两千元。可见,如果允许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那么,一旦非权利人基于取得时效取得知识产权,企业的损失不仅是不再能作为知识产权人而获得此知识产权的收益,而且还会损失该机会成本。根据经济学“相对优势定律”,“人们应该从事某机会成本低于其他所有事情的事情,因此人们会选择退出知识技术创新领域,直接后果便是知识产品的短缺,妨碍技术的进步与应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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