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违公平原则,有悖社会的善良风俗
如果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一旦条件成就,那么,权利人会因取得时效而丧失其知识产权,同时侵权人会因取得时效取得知识产权,这无疑是对知识产权公示的公信力之漠视。况且,时效取得属原始取得,所以原权利之上的任何法律负担会归于消灭,以至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按时交纳许可费的被许可人,会因此被剥夺继续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因为基于取得时效其合同权利已经作为法律负担而消灭。即便“新知识产权人”许可他们使用该知识产权,那么会造成原本遵纪守法的被许可人向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交纳使用费。如此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有悖社会的善良风俗。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更新愈益加速,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17}因此,即使硬性规定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实践意义亦甚微。
三、知识产权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例外情形
本人认为,就整体而言,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但是应当有例外情形可以考虑,即对于长期使用且被人熟知的老字号可以基于取得时效取得商号权。这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的考虑。其一,老字号由于被长期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交易秩序,这与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宗旨(即保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交易秩序)相一致。其二,商号权是一种与特定的营业、企业相联系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与特定的营业、企业密不可分。所以若破坏这种联系,易使人们混淆,从而加大“选择成本”,影响交易。当然,原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向老字号的所有人主张适当补偿。
【作者简介】
王萌,单位为天津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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