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略评估主体
从事战略评估的主体包括知识产权战略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公共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队和研究机构、战略目标群体等。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战略主管部门和公共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自评,用以改进和充实下一轮的战略行动计划。但该种评估主体由于身为局中人,难免受到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政治影响或上级压力等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因而会影响到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相反,来自民间的评估主体尤其是学术团队和研究机构,他们不仅拥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而且由于其自身所处的超然地位,[9]评估结果一般相对中立,因此是公权力对知识产权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重要参考。当然,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和目标群体作为战略的受体和参与者,也能够根据切身体会积极参与战略评估活动,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做出相应的评价。
2.战略评估客体
知识产权战略评估客体主要就是战略方案所确立的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的实施效果,包括直接效果、附带效果、意外效果和潜在效果。直接效果是知识产权战略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在相关工作环节所产生的作用。它是对知识产权战略基本规律的直接印证,是战略执行工具的直接实施效果。附带效果是战略实施过程中超乎制定者预期以外的系列战略副产品。它虽然不是战略直接作用的目标和范围,但其影响有时很大甚至可以改变战略方向和结果。意外效果则是基于对知识产权战略基本规律认识不够,以至于产生违背基本规律或者溢出规律认知范围的效果。潜在效果是指战略运行效果目前尚且不易明确测定,其正面或负面效应还需要留待进一步观察。
3.战略评估的目标
知识产权战略评估要达到三个方面的主要目标:(1)获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执行效果方面的信息,用以决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延续、革新或终结;(2)为预测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趋向和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模型提供依据,用以优化战略投入比例,合理配置各种战略工具与资源。(3)改进战略执行机构的效率。通过评估获悉战略执行组织和目标群体在战略执行中的表现和作用,以决定战略执行机构的调整和战略目标群体的范围。
4.战略评估的标准
战略评估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战略评估可以参考的标准有:(1)效益标准,亦即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例如依据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具体效果来判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程度,就是此种标准的运用。(2)效率标准,亦即战略投入与产出比例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估中,通过量化战略收益和投入之间的关系和比例,用以评判知识产权战略是否实现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3)战略实施回应度。也就是战略实施后满足特定社会团体需求的程度。例如,通过评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区域、行业、企业等产生的回应和反响,通过评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各部门、消费者、同类竞争者之间所产生的回应程度等,均有助于总结出战略实施的效益或效率。(4)价值标准。与上述事实标准不同,评估主体还可以借助价值评判来评估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一般来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估的价值标准有: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战略规律;是否坚持了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是否与国家其他战略形成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