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试行改革报告
周光权;刘祥林;王黎;邢永杰
【摘要】为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环节的监督制约,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2009年9月,全国绝大部分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施了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从改革实行一年来的情况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本文在对部分改革试点情况调查分析基础上,提出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实现上下级检察机关资源共享、加强同级审查力度、完善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规范自侦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规范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等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对策,以期充分实现此项改革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方面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程序改革
【全文】
为了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环节的监督制约和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始实施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改革。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下级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能够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合理地解决自侦自捕、“以捕代侦”等所造成的监督缺失问题,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符合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一、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实施至今已一年多的时间,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试行改革的总体情况来看,程序改革措施平稳运行,有序推进,健康开展,并且逐渐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初步实现了“强化监督制约,确保逮捕质量,促进严格执法”的改革初衷。具体而言,改革后的审查逮捕模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初显成效:
一是案件查办数量稳中有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平稳有序。改革实施后,与2008年同期相比,全国已实施改革的绝大多数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数保持平稳发展态势,不少地方立案数还有较大幅度上升。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并未出现改革之初一些人所担忧的“束缚侦查部门的手脚,增加办案难度,导致自侦案件数量大幅下滑”的问题。相反,由于上级院积极引导取证,不仅对下级院的侦查活动起到了规范、促进作用,而且有力地支持了下级院排除外界干扰阻力,弱化了当地有关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压力和影响,为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独立行使、提高自侦案件查办质量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可见,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在确保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数量稳中有升,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