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不捕案件比例明显上升,监督制约效果开始显现。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前,在职务犯罪由同一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的办案模式下,侦查监督部门为配合侦查往往放宽本院自侦案件逮捕条件,凡移送逮捕案件基本都作出逮捕决定,较少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和有无逮捕的必要,因而不捕案件比率很低,有些地方甚至多年以来保持零不捕的“惯例”。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不予逮捕的形式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着弱化,内部监督乏力。程序改革实施后,上一级检察机关作为决定者其所处的地位较为中立、超脱,对自侦案件审查把关相对严格,对逮捕条件、有无逮捕必要性的理解和掌握也更为客观、全面。因此,职务犯罪案件不捕比率较改革前明显上升。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全国已实施改革地区的省级、市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下级院提请逮捕职务犯罪案件11199件12762人,决定逮捕1 1610人,决定不予逮捕1037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509人。[1]与此相适应,许多地方的不捕率也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如湖南省、河南省检察机关上升了8%。[2]实践证明,通过审级调整强化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改革初衷在程序运行初期已经开始显现。
三是侦查活动层级监督逐步强化,侦查工作规范性明显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机关对报捕案件的证据规格要求更高,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更加细致,对职务犯罪侦查规范性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对逮捕条件适用严格把关的同时,加大对下级院侦查部门取证过程的监督力度,对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纠正,有效地避免了程序改革前下级院侦监部门“同体监督、控制不力”的弊端。如北京市检察院及分院在办理下级机关报请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一些下级院侦查部门存在的报请逮捕文书不规范、收集证据材料不齐全、证据形式存在瑕疵、侦查活动违法等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侦查部门摒弃旧有的办案理念和侦查方式,规范工作流程和办案程序,尽快适应程序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25日,在全市适用“上提一级”程序审查逮捕的166个案件中,经上级院审查后,针对13个案件(占7.83%)中存在的检察人员自行执行刑事拘留措施、对证人取证地点不合法、复制粘贴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扣押过程未制作扣押清单等程序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针对67件决定逮捕案件制作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针对14件不予逮捕的案件制作了补充侦查提纲或释法说理文书;针对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的30人加强跟踪引导和定期审查,有3件3人因后期取证不到位而撤销逮捕;此外,还有3件3人经上一级受理审查后,发现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管辖案件,协商后作了撤回处理。[3]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和加强监督,促使下级院侦查部门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标准进一步明确、统一,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