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制约、引导、配合并重的新型侦捕关系格局逐渐形成。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侦查、批捕两种职能的关系由改革前单纯强调配合向逐步强化监督和制约转变,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捕两部门的职责和角色相应调整和变化,两部门在改革初期经历了逐步相互适应的磨合期。为了进一步明确上下级侦捕关系定位,肃清两部门之间固有的理念障碍,保障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逮捕的质量和效率,改革实施后,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侦查部门开始尝试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座谈、讨论案件、案例指导、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方式加强沟通与交流,捕前、捕中、捕后的沟通反馈机制初步建立。同时,上级院侦监部门也开始主动到下级院侦查、侦监部门就改革情况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通过调研,上下两级机关搭建了侦捕沟通交流的平台,进一步扩大了共识,减少了分歧,改革前“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侦捕关系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变,“制约、引导、配合”并重的新型关系格局初步形成。
二、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侦、侦监部门办案时限紧张,办案成本上升
一方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下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由相应上一级检察院来承担,同时按照改革所确定的“先横后纵、两级审查”的格局,上级机关还承担着本院自侦部门直接立案侦查拟报请审查逮捕案件的同级审查工作,办案数量显着增加。而且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来看,增加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案情复杂程度较高、证据纷杂凌乱、定性难以把握的疑难案件,因此,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配备和人员数量、素质都提出了考验。
另一方面,由于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对于自侦案件报请逮捕确立的是两级审查、双重监督的模式,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同级审查与自侦部门开展侦查取证活动共用拘留后7天的法定办案期限,其中还需要预留出移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案卷周转、公文来往的事务性程序时间,使原本紧张的侦查时间和同级审查时间更加缩短。侦查、侦监部门的办案节奏进一步加快,工作强度和压力进一步增大。而且,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监部门所办理的每一起上提报捕案件都面临着异地报送案件材料,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异地复核逮捕关键性证据,异地送达法律文书,以及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问题,出现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特别是一些地处偏远的基层院,交通不便,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办案时间更加紧迫,办案成本和难度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