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完善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有必要增强审查逮捕模式的开放性,设置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法律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细则。建议上级院侦监部门从律师权利告知、提出会见、听取意见、核实证据材料、审查决定、结果反馈等六个环节对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制度规范,并建立相应配套机制确保程序的良性运作,明确由上级院侦监部门的两名承办检察官作为接待主体会见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或者不当羁押的角度,就案件事实、证据、性质、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以及侦查活动合法性等问题与律师进行法律意见沟通,收取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并认真审查核实,是否予以采纳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作出具体分析与阐述。
(五)协调制约配合关系,规范自侦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
针对改革实施以来,一些地方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适用率偏高、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具体严格的附条件逮捕制度规则,一方面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的证据标准,要求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达到基本构成犯罪的程度,且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有进一步获取定罪证据的空间,不能为了配合侦查需要任意降低证据标准;另一方面上级院侦监部门应加强附条件逮捕案件的延伸监督力度,落实定期审查,对于经延伸监督发现无法补充证据或补充的证据仍无法证实犯罪事实,不能达到逮捕标准的,及时撤销逮捕强制措施,同时应明确下级院侦监部门在附条件逮捕后案件跟踪审查中应尽的职责,强化下级院侦监人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意识,避免同级监督虚化、弱化现象。
(六)加强逮捕必要性证明及审查,提升逮捕质量
为了降低职务犯罪案件捕后相对不起诉、判处缓刑、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降低司法成本,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提升逮捕质量,当前有必要进一步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列明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有逮捕必要及无逮捕必要情形,明确需进行逮捕必要性证明的案件范围、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内容以及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强化逮捕必要性论证说理;有必要加强类案的指导和职务犯罪的调研,在一定区域内针对职务犯罪适用逮捕制定统一可行的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同时应逐步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司法审查机制,设置捕前听证、合议决策程序,进一步体现决定逮捕过程的程序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