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实现侦捕高效联动
为了应对改革给检察机关侦监工作带来的办案时间紧、案件质量要求高等难题,确保在办案期限内高质量地及时办结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当顺应改革要求,积极探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法和途径,从对本院自侦部门开展横向监督、对下级院自侦部门开展纵向监督两个层面跟进相关配套机制。
1.关于介入侦查的范围、时间及启动方式。提前介入侦查不同于静态、事后、被动的监督方式,而是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基于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深入侦查活动之中,并对侦查活动实施全程、同步、动态的监督。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需要不同程度地对本院自侦报请同级审查的案件以及区县院侦查报请逮捕的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直接立案侦查的拟报请逮捕案件,侦查监督部门以审查侦查部门移送的卷宗等书面材料为原则,以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为补充。对于书面审查的案件,由于程序改革后,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共用七日的办案期限,有限的时间在两部门间如何分配,目前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从有利于两部门充分行使各自职能出发,一般而言,侦查部门应在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请逮捕前三日将书面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提前介入的案件,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即应提请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介入。提请介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如遇有紧急情况,侦查部门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侦查部门予以配合。
对于下级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于程序改革后既要受到同级侦查监督部门的横向监督,又要受到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纵向监督,为了明确两级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职责以及避免职权重置所带来的效率低下,因此有必要结合案件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两级侦监部门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作以区分。下级院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有既成的完备而成熟的侦捕联动机制,且处于同一机关内部,日常性、随机性的沟通协调比较便利,占用的司法成本较少,因此一般案件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宜以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实施为主。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要介入以下几类案件的侦查活动:特别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这四类案件,既可以由下级院侦查部门提请介入,也可以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依职权主动介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