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的非道德性
莫纪宏
【摘要】从法律的公共道德性看,人权的道德性必须通过法律制度体现出来,离开法律判断,人权的道德性不具有公共性。而在法律制度下,人权价值的取舍不完全受制于公共道德的要求,还要受到社会现实的客观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由目标等本体论、认识论等因素的制约,所以,人权的正当性不完全来自于道德评价,人权也具有非道德性。人权的非道德性主要是强调人权的正当性应当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视角来考察。人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因素的制约,人权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权离不开道德评价,但是,人权价值背后的利益冲突导致人权的价值取舍不完全受制于道德要求,人权本身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所以,考察人权的正当性基础应当关注人权的道德性与非道德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人权的道德基础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人权的规范要求上,在社会关系的框架中来考察人权的特性,需要重视人权所追求的人格利益在现实中可以得到制度保障的实际状况和程度。人权性质过于主观化不利于人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道德性;非道德性
【全文】
最近二十年间,我国学界对人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其中,对于人权的正当性和价值基础的研究,可以说是比较有特色的。大多数论著在区分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同时,指出了人权的道德性,也就是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人权具有道德性。但在研究人权的道德性时,对于人权的道德基础的“可靠性”和“确定性”的表述,却很少有深入论述和探讨,因此,对于人权正当性和价值基础的研究,目前仍然处于比较粗浅的状态。本文从人权的非道德性的角度入手,试图打破以往学界论述人权性质的常规视角,通过论证人权所具有的非道德性来为人权的价值基础提供一种新的解释方法。
一、关于人权的道德性的几种观念及评析
所谓人权的道德性,是指人权具有道德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人权的道德性简化为“道德意义上的人权”或者是“道德人权”。刘升平、郭道晖教授在合著的《人权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对人权作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的含义表述得非常清晰。他们认为,“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它所依据的,从根本上讲,是‘把人当人看待’的道德原则,而不是国家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任何法律都要规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是任何法律都尊重人权。在当今世界,国家的法律只有尊重人权、体现人权、维护人权,才能在道德上被认为是合法的,并因此享有权利和尊严。违反这样的法律,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敢于践踏人权,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法律上合法的行为在道德上非法,法律上非法的行为在道德上合法,这样便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长期以来,有不少人看不到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所具有的起始性、权威性,仿佛人权是可以由国家法律任意表现、可以由法定权利完全取代的,例如,将人权等同于公民权,或将公民权等同于人权。这种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1] 很显然,上述观点中存在着三个基本价值判断:一是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二是道德意义上的人权与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能完全等同起来;三是人权与法定权利之间存在价值冲突,人权不一定合法,合法的权利也不一定符合人权的要求。就上述三个基本价值判断来看,将人权与法定权利的价值属性分开,这在逻辑上比较清晰,在制度上也能够找到实例。但是,断言人权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这样的命题必须要经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的证明,而人权不一定合法,合法的权利不一定符合人权的要求,则在逻辑上会导致人权与法律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逻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合法的权利不一定符合人权的要求?为什么不能将符合人权的要求直接写入法律?为什么立法者要故意设计人权与法律之间价值冲突的制度机制?很明显,这样的问题对于上述观点所提出的学术挑战都是致命的。至少可以发现上述三个关于人权的基本价值判断带有作者自身强烈的“主观性”和“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