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人权是一个与道德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概念。但是,人权到底在何种意义上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的,是整个人权价值都属于道德价值体系的一部分,还是人权价值与道德价值密切相关,彼此发生一定的联系?这些问题并没有在人权教科书或论著中得到明确的证明,可以说,是目前人权理论中最为混乱的。因为人权与道德的关系处于模糊混乱的状况,因此,也直接地影响到人权的实践活动。在人权的国内法实践中,存在着人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争议;在人权的国际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对立。所以说,正确地认识人权的道德性以及人权与道德的关系,是人权理论得以向前深入发展的逻辑前提,否则,很难断言我们今天的人权理论与以往相比究竟进步了多少。仅以清末立宪时期学界和政界对人权的理解而言,其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至今也无法在逻辑和制度上加以超越。以笔者阅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藏书1906年的《立宪纲要》的论述为例,其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以及因此而对人权观念的看法,迄今仍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立宪国之臣民与未立宪国之臣民何所以异乎?一言以断之,曰立宪国之臣民对于国家享有种种之权利,亦即负有种种之义务而已。不若未立宪之臣民,仅负义务未能享有权利者也。因是二者之分,则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不同之大要,已可略识而。立宪国之臣民与未立宪国之臣民对于国家之关系,亦于是乎大异。夫权利与义务,乃同时并生,一面享权利,即一面负义务。一面负义务即一面享权利。故天下无无权利之义务,亦无无义务之权利。彼立宪国之臣民,其爱国也,既深且挚,而其受国家之保护也,亦极周洽者。岂有异术者?[4]
不难看出,上述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强调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思想,对于人权的实践和法律保护来说,是非常具有实效的价值主张。恐怕难以用简单的论述来超越。
二、从历史唯物主义看人权的非道德性
既然人权问题深陷道德问题的陷阱,那么,能否跳出人权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窠臼呢?也就是说,在理论上论证人权与道德无关,或者是人权在本质上不属于道德的范畴,只是可以运用道德来加以评析?笔者曾就“人权与道德权利的同一性”问题当面请教过哈贝马斯先生,哈贝马斯的回答是“人权在法律和道德之外,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价值”。[5] 哈贝马斯先生这一答复意味着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以及法律权利在相关性欠缺逻辑上的证明。而在此之前,笔者在阅读国内人权学者的著作时,看到的多是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的论点。其实,从相关性角度来看,这样的观点是很成问题的。因为人权如果以道德作为自身的逻辑基础,就意味着被称为人权的东西必须接受道德的评价,那么,“好的、善的”人权与“坏的、恶的”人权在逻辑上就是成立的。如果将人权的属性沦落到道德评价的陷阱中,毫无疑问,人权将失去普遍主义的意义。这一点,与“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应当排斥人权与道德权利的相关性,至少人权应当独立于道德权利。[6]
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人权的性质问题,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将人权放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放在社会关系的结构中来考察,才能解开人权问题上诸多理论困惑。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 这就是说,人权不是纯粹道德意义上的主观遐想或者是一厢情愿,必须具有现实性,而这种现实性,来自于社会发展的程度,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变化。特别是,人权具有历史性,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波兰问题》中雄辩地指出:“1791年的波兰宪法到底宣布了什么呢?充其量也不过是君主立宪罢了,例如宣布立法权归人民代表掌握,宣布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公开审判、废除农奴制等等。所有这些当时竟被称为彻头彻尾的雅各宾原则!因之,先生们,你们看到了吧,历史已经前进了。当年的雅各宾原则,在现在看来,即使说它是自由主义的话,也变得非常温和的了”。[8] 而且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特定的国家载体,即在现实中的人权,总是依托一定的主权国家来实现的,没有空洞的人权承诺的存在。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那样:“既然德国工人党明确地声明,它是在‘现代民族国家’内,是在自己的国家即普鲁士德意志帝国内进行活动,——否则,它的大部分要求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人们只要求他们所没有的东西——那么,它就不应该忘记主要的一点,这就是这一切美丽的东西都建立在承认所谓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9] 与此同时,人权作为历史的范畴,也是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应当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权利。人权,从作为一种理想和理论提出到发展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从作为一种政治口号到发展成为政治实践的结果,即权利的法定化。权利的领域从国内法对权利的肯定发展到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共同维护;权利的主体从个人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权利的内容从最基本的平等、自由和安全的生存权,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平等更广泛的范围。人们对权利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随之发展和不断深化。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超越于现实提供的可能条件而提出过高的要求,或者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拒不发展权利,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权利发展观。因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