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门大法官认为,在考虑保护孕妇健康与保护胎儿生命两种不同的国家利益时,存活的可能性是划分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和妇女选择权的一条基本界限。所谓存活的可能性就是指胎儿能够脱离母体、借助人工辅助而成为生命。为了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划分一个明确的界限,布莱克门等多数法官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妊娠头3个月,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孕妇可以与医生商量之后,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第二阶段是在妊娠头3个月之后,胎儿具有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孕妇健康为必要;第三阶段是在胎儿具有脱离母体存活的可能性(一般第24周至第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
伦奎斯特法官在此案中代表少数意见认为,罗伊案例由于与婚姻无关,因此,它不涉及到隐私权问题。从36个州有关堕胎的立法史来看,妇女的堕胎权利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可能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不应当受到任何特殊保护。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在怀孕妇女的健康权与胎儿的生命权之间,存在价值冲突,而解决这种冲突的制度手段只能依据法律判断。一方面,法律判断引进了国家利益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遵从国家利益也是一种道德要求,是公共道德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在这两种人权之间可以依据制度上的设计,来使得彼此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这种制度设计完全是以“正义”为特征的,体现了“自由”价值的特性。因此,人权在法律判断的尺度内,首先要服从“自由”价值,而自由价值不能简单地归人道德的范畴,自由本身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属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范围,是道德伦理和价值论的前提,而不是相反。
二是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处理的“艺术自由的宪法限制案”[12]。该案涉及到两种人权需要在宪法范围内同时获得保护的时候,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在两种受保护的人权之间设立优先保护秩序。
1933年,作家克劳斯?曼从德国流亡,于1936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了名为《魔鬼》的小说。二战后,根据柏林出版商的要求,计划再版该书。该书的主人公黑福根是一名演员。由于想在艺术上获得辉煌而结交纳粹分子来改变自己的政治信念。该小说涉及到心理精神等社会条件方面的内容。该小说的主人公是作者以他的前妹夫格林更斯的生活经历创作的,格林更斯曾经与作者的妹妹生活了近20年时间,后来又离婚。小说主人公的所有特征与作者前妹夫完全吻合。
1963年8月,名为尼芬鲍肯的女性出版商向社会预告要出版该小说。对此,1963年10月死亡的格林更斯的养子向汉堡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该小说侵犯了格林更斯的人格权,要求法院禁止该小说的出版。原告在诉状中辩称:只要是熟悉三四十年代德国戏剧史的读者,都必然会将小说主人公黑福根与格林更斯联系起来。在该小说中,作者将许多可以辨认的事实综合起来,加上一些故意虚构的情节,对格林更斯的人格肆意进行贬损,已经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艺术作品”了,不过是对他人名誉和人格进行贬损的“实话小说”,为此,原告养子请求禁止出版商出版该小说。
一审汉堡地方法院依据基本法第5条第3款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出版商于1965年在附加“本小说人物纯属虚构”的注意事项之后出版了该小说。对此,原告于1965年11月23日向汉堡高等法院提起了上诉。汉堡高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并且说明了下列理由:该小说伤害了格林更斯的名誉和名声。该小说既不是他的传记,也不是二三十年代的德国戏剧史,对于了解德国戏剧史的读者来说,主人公与格林更斯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是,对于不了解格林更斯行为习惯的来说,像该小说对主人公行为这样的描写,读者就很难区分哪些是创作的,哪些是真实的。而小说作者加上的“本小说人物纯属虚构”的注意事项并不能消除此种影响。小说关于主人公个人生活的描写,有煽动读者情绪的愿望。因此,小说作者以及出版商不能引用基本法第5条第3款。该小说只不过是诽谤文书。基本法第5条第3款不能超越对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在与基本法第1条、第2条所规定的人的尊严以及人格的自由发展相抵触的时候,权衡利益是必要的。就本案来说,已经侵犯了格林更斯的受基本法第1条保护的人格尊严。在这一点上,作为被诉人出版商的利益应当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