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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鉴定由谁申请之问题

  

  不过,反驳并非一定要达到能推翻主张者的本证程度,只要能证明对方的证据的确具有难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确实影响了证据的效力的,法院就可以认定瑕疵证据欠缺足够的证明力,要求主张方继续提供证据补证。比如,可以在播放中,比较口型与与声音,如果录音带确实存在问题,就可以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就可认为该证据存在瑕疵,要求提出者补证,如此一来,如果提出者没有其他证据,要想确认视听资料的真实性,那就只有申请鉴定。


  

  在鉴定中,可以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音有无伪造情况;可以查看有无剪辑的痕迹或者申请进行声纹鉴定。


  

  3.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必须区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也称为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主要负责提供证据,同时决定在诉讼终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风险。明确证明责任可以为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提供裁判的依据。


  

  在理论上,举证责任被分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过,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该叫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的分配。有人就提出,主张权利存在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实施负有证明责任;否认权力存在的人,应对存在权力障碍要件、权利消灭要件或权力排除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3]许多人对举证责任认识不清,总是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混淆,导致实践出错。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法律事先规定的以及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的,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目前法律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提供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其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无论是哪种案件,提供证据的责任主体既可以原告,又可以是被告。提供证据的责任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取胜欲望;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提供证据不一定败诉,但是不履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者不充分履行则很可能败诉。至于最后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他的主张,就得从全局着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一个个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构成,视听资料是否有证据效力,属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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