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2)履行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以及合同应否解除问题。{2}关于第二个争点,法院认为,泳臣房产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2008年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因质量事故仍未能复工,致使桂冠电力购买办公综合楼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泳臣房产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7条,判令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11050万元及赔偿桂冠电力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13123.3万元。
关于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本质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施工工期和抵押土地的内容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并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争点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若合同解除,本案该如何处理。
(三)判决
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本案事实,现泳臣房产并未按期交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桂冠电力有权解除合同”。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电力诉请泳臣房产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
关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和利息。
关于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关于办公楼重置费用,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电力另行购买办公楼等需要支付费用,而泳臣房产专门按照桂冠电力的要求定向建设的住宅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合同不履行后也会给泳臣房产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