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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程序探析

  

  因此,为避免办案中的“偏私”,避免律师伪证罪成为侦控机关实施职业报复的手段,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集体回避制度和管辖异议制度。根据集体回避制度,当某一地区的公、检、法机关与律师伪证案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集体回避,转由其他地区公、检、法机关管辖该案。另外,对于已经出现的违法管辖、不当管辖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应增加规定管辖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以管辖异议权,允许当事人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并由上级公、检、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定。


  

  四、启动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


  

  谨慎立案,是防止不当追诉的第一道防线。在我国,由于尚未建立起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司法控制机制,侦查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因而,严把立案关非常重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犯罪予以立案、启动追诉,均由公安、检察机关自行决定。但律师伪证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任由公安、检察机关自行启动追诉,否则就难以保障律师权益,难以维持正常的刑事诉讼结构。


  

  这方面,俄罗所的做法值得借鉴。俄罗所《刑事诉讼法典》第52章规定有“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特点”,规定了对议员、法官、检察长、侦查员、律师等特殊主体进行刑事追诉的特别程序。根据其第448条第1款之规定,在对其他人的刑事案件已经提起或者根据实施含有犯罪要件的行为事实,对律师提起刑事案件或者作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追究的决定,应由检察长根据区法院法官或者卫戍区军事法院法官的结论作出。检察长提起刑事案件的报告,应在检察长、被决定提起刑事案件的人员以及他的辩护人的参加下,于法院收到检察长的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在不公开的审判庭审理。根据对检察长报告的审理结果,法院作出该人行为中存在还是不存在犯罪要件的结论{8}。也就是说,对律师启动刑事追诉,必须先由法院作出决定,然后检察长才能提起刑事案件。这就避免了侦控机关滥用刑事追诉权、对律师实施职业报复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人民法院基本上不介入审前程序,因而,由法院来决定对律师启动刑事追诉,不太现实。但完全任由侦控机关自行启动,而缺乏任何前置程序的制约,也显然无法保证公正立案。基于我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设置一个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即先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对该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是否涉嫌犯罪作出行政认定,然后再交由公安、检察启动刑事追诉。如果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不构成违规,则必然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启动刑事追诉的问题;如果认定为一般违规,则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惩戒即可,不必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只有构成严重违规,达到足以吊销其执业证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时,才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查处。设置这样一个前置程序,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公安、检察机关对律师随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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