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法治GDP”应当从依法行政考核做起
“法治GDP”作为一项政府绩效评价制度,应当是具体的、可以操作的。就当前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设而言,应当重点抓住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确立。
首先,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具有以下功能:一是评价功能,能够客观反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质量。各职能部门执法的质量如何,是否存在违法行政之处,还存在哪些问题和突出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因此,以定量化的指标体系对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执法的质量进行评价,以此来测量和评价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可以对行政执法状况作出恰当、准确的评价和定位,对各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作出科学判断。二是考核功能,可以作为考核公务人员的重要依据。通过依法行政评价,可以真实地反映公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评价结论以及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于公务人员进行晋升奖惩的考核依据之一。三是引导功能,可以为未来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指引方向。构建依法行政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可以对现在的执法状况作出客观评价,更主要的是对政府未来的工作方向进行引导。通过指标体系的设定,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引导政府和职能部门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有助于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四是教育功能,可以促使公务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认识。通过依法行政评价制度,可以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公务人员转变落后的执法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改进执法手段。
其次,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考核主体是特定的。确立科学的依法行政评价机制,必须克服政府行为只注重上级反应、而忽略公众感受的弊端。这就要求在评价机构的设置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实现评估职能的适当分工和逐步社会化,在传统的政府组织的评价之外,探讨建立独立于政府的评价主体,作为政府内部评价的必要补充。依法行政评价主体的社会化的方式,实质上也就是使民意表达的渠道更加多样,民意反应更加充分。可以考虑以两种方式确定评价主体:第一种方式是采用传统的政府内部考核的方式。第二种方式则是积极探索评价主体的社会化,研究建立专业性的评价机构,以便保证评价的客观和针对性。
再次,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考核对象应当科学分类。比如,在市一级,考核对象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职能,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可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一类是市政府办事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没有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职能,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还有一类是各区县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职能,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可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