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格局需审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依法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以建立大民事格局为重要内容的机构改革,将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等统一整合为大民事。应该承认,以往独立经济审判庭的设置的确存在和民事审判庭功能重复等诸多缺陷,但伴随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相关案件的不断涌现,我们将会清晰的认识到反垄断案件审理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性。反垄断案件审理专业性很强,往往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不可避免面临经济分析、市场调查取证、举证责任特殊设计、特定群体性救济方式、诉讼费用减免要求以及与行政执法衔接等问题。而很多国家也为反垄断案件审理设立了专业法院或法庭(如英国的竞争上诉法庭),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目前我国法院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反垄断案件审理的妥当性进行审视。
(五)行政司法待衔接
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处于起步摸索阶段,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大量私人诉讼案件的审理,行政司法关系待深入衔接,有必要建构一套反垄断执法行政司法协调机制。比如,考虑行政机构处理相关垄断案件的信息汲取优势以及特殊办案经验,法院受理私人诉讼案件后,可将那些涉及公共利益面广、反垄断违法可能性较大的案件,置入与行政执法机构建立的特定信息交互渠道,行政执法机构获知相关信息后决定是否启动行政调查程序。而利害关系人在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时,也应保障其依据反垄断法第38条对涉嫌垄断的行为向主管执法机构举报的权利。在特定案件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平行进行过程中,建立起一套包括信息共享、证据传导、意见交换制度在内的合理协调机制。在我国亟待积累反垄断法执法经验、培育竞争文化的反垄断执法初期,较之特定案件行政司法同时处理可能带来的重复成本问题,积极推动行政与司法良性衔接的结果更可能是会更为高效的处理反垄断案件、节约社会资源并增进消费者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