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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研究中的中国面向

  

  (二)面向中国的宪法文本。宪法学是关于宪法规范之学,而宪法规范首先体现在宪法文本之中。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的文本规定是中国宪法研究的逻辑起点,所有关于中国宪法学的问题、学说必须围绕中国的宪法文本而展开。与西方国家的宪法文本相比,我们国家的宪法文本可能具有这样那样的局限,宪法文本的某些规定可能已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但是,宪法文本的滞后性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可以脱离宪法文本而超前存在。在当前的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是完全忽略中国宪法文本的存在,在宪法学研究中大量的参考、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文本和经验。在谈及中国的宪法问题时,往往也不分语境的将本来只适用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宪政经验无限放大,使之可以无条件的适用于中国语境。另一种是一种批判的目光来看到中国的宪法文本,认为现行的宪法文本是在特定的政治条件下制定的,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原来的一些文本规定,尤其是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规定,早就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基于这种思维,他们认为中国的宪法文本问题多多甚至一无是处,哪怕在经过多次枝枝叶叶的修宪也无法改变其根本缺陷,因而,对于现行的宪法文本,唯一的做法就是要推倒重来,重新制定一部符合现代宪法理念的新宪法。应当说,这两种倾向对我们的宪政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事实上,现行的宪法文本作为我们宪政建设的规范依据和逻辑起点,对于我们的宪政理念的培养、宪政实践的实施,一直在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尽管,在某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可能宪法文本的规定时过境迁,或与社会现实不相适用,这时我们也应该采取一种谨慎的方式,发挥我们的智慧与技巧对宪法进行解释,想方设法使其适应社会现实,而不是动辄就主张对其进行修改,以尽可能的维护宪法的安定性从而维护由此产生的权威性。所以,在中国的宪法研究中,尤其是在中国宪法学说的研究中,必须以中国的宪法文本为依据,充分探讨文本规定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尽可能的将宪法文本的规定转为现实中的制度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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