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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预谋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三、预备案件办理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正如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所指出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5}针对预备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诸种问题,应当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予以解决。


  

  (一)立案程序规制


  

  1.限制适用范围,明确立案标准。预备案件打击的对象应当是持巨资欲购大宗毒品进行贩卖的贩毒人员,那些在境内市场购买少量毒品的人员不乏买毒自吸的瘾君子,如不加区分予以处理,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将没有贩卖故意的人员纳入打击范围,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因此,应明确预备案件的立案标准,低于一定标准不宜以预谋案件立案侦查。


  

  2.加强和改进立案审批制度。在采取诱惑侦查手段前,须经严格的立案程序才可采用。诱惑侦查案件的立案侦查程序,侦查机关除遵循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外,还应无例外地引入外部审批及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应制定严格的适用程序和制度,如增加以下规定:当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侦查对象启用预备案件时,应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请示报告进行报批;相关部门必须在查清对方希望购买、贩卖毒品,且准备或主动提供了大量购毒定金,表示了购毒的迫切愿望后才能批准立案。


  

  3.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备的书面汇报、备案制度,侦破预备案件立案报告表应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号,一案一表,以方便监控管理。对已审批但未破获案件的要说明原因。预备案件立案审批表应采用三联单,由检察院、法院各留一份备案。在审批表中,公安机关承办人应书写预立案报告,在报告中载明特情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交易的情况,并注明对方欲购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简要案情(防止数量引诱)。


  

  4.重特大案件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应当进一步强化对预备案件的立案监督,可考虑建立重特大案件在三长审批前由检察机关侦查监部门派人提前介入,在案件初始阶段了解初查情况,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据以立案的线索来源、特情或工作关系身份、是否有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进行审核,实施必要的检察监督,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并防止违法诱惑侦查的产生。


  

  (二)侦查程序规制


  

  1.加强对秘密力量的规范管理。在规范使用秘密力量时,一定要完善备案制度,将特情、工作关系、知情群众的身份情况、家庭背景、有无前科、品质记录等登记存档。定期听取秘密力量的汇报,观察其思想及行为动态,一旦有犯罪嫌疑人与秘密力量联系毒品交易,则及时指导秘密力量将案侦工作深一步发展,同时,也应监督秘密力量诱惑侦查的合法尺度,杜绝犯意引诱的发生。另外,在固定证据方面,一定要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期、中期、后期,对秘密力量及时采证,录取证言,记录秘密力量参与案件侦破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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