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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发展与法的规制

  

  由于结合与团结,人类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人类社会、社会组织、制度与法律,等等。申言之,人类社会的一切组织以及相关与人类自身两者是利用(中性意义上使用)的关系,即人类利用人类自己(以自己为工具)以及相互组成的各种形式的组织(以物或其他为工具)以维持与发展自己最基本的属性,包括了生命、财产与性。


  

  首先,在前现代社会。一个人生下来就处在家庭的群体之中,这是第一个社会组织,也是最为初级的社会组织,也是在任何社会中最为基础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当一个人处于襁褓中时,需要父母抚养成人,在父母年老时,自己已经成人后完成敬老养小的双重任务,在自己年老时,又被赡养,家庭就在如此循环中生生不息。如果去除其中所谓的道德,则可以说,一个婴儿在父母创造的财富下解决自己在转变完全的劳动力前的生命持续问题,在成为劳动力之后,就自己承担持续生命的责任,在生命与财产问题都得到初步的保障之后,生命的延续即前面所谓的“变相”长生不老,通过性行为(需要与他人合作)带来新生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有了三个“利用”,一个是婴儿对父母的利用(以成长为真正的劳动者),父母对下一代的利用(以实现变相“长生不老”和养老送终)是第二个,第三个则可以说家庭组织中父母之间的相互利用(以实现更强、更大,更有能力完成前述目的)。


  

  但是,单个家庭对整个社会的意义不大,因为一旦出现天灾人祸,整个人类在地球上就消失了。另外,还有其他凶猛的动物的威胁。人类因而需要有若干这样的家庭。即使存在这些,也未必能够保证他们自由地、和平地生活与繁衍下去,因为他们之间也会产生竞争与冲突。因此,家庭组织需要修正或创造,围绕着更好地维持生命、财产以及性三大关系修正与创造,在与自然界、自然界的其他动物以及人类自己竞争的过程中。这种修正与创造的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个个部落组织。在此时,旧有的家庭组织并未消失,只是被这个新生事物进行了一些小的限制,即在家庭利益与部落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对前者的一定限制;同时,作为新生事物的部落也只是对家庭的一种“简单”叠加,还远远没有形成非常紧密的团结形态。部落的出现不是只是为了弥补家庭在保障成员生命、财产与性三大内在属性的不足,而非真正代替家庭的功能,因为如果在一个前述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就不需要部落了!


  

  同理,部落联盟也只是部落不足的一种弥补,弥补单个部落不能对抗其他部落的不足,虽然也有一些应付自然灾害以及凶猛动物侵害的缘由,而且还有可能与前者比较而言,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可以说部落联盟是对部落的“简单”叠加,是对家庭的进一步叠加。其实,在这里,我们更多得还是看到三者的趋同性而非相异性。当部落联盟得到相当的固化时,部落国家即最初的国家出现了;这一组织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应付其他国家的入侵,而形成的由人类与自然的战争构成的主要内容转变为由人类之间争夺财产与性而剥夺他人生命的相互战争。从此以后,人类之间关于生命、财产与性的争夺在整个人类事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在今天我们几乎忘却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只有偶尔出现的大灾难不时提醒我们它的存在,比如说今年的汶川大地震一下子让我们有了对财产、性与人生的新观点。部落国家的出现,同样是对部落联盟的一种“简单”叠加,对部落的进一步叠加;不过,对家庭的叠加就有些模糊了,虽然我们经过仔细的对比可以发现部落国家仍然家庭、家族的叠加。比如说,在安提戈涅的古希腊时代——根据苏力的分析——安提戈涅与克瑞翁的冲突可以解读为一种家族伦理与国家法律的冲突[4],申言之,就是部落国家时代的家庭、家族痕迹。在中国的语境,即使完成了部落国家向秦汉国家体制转变后,家与国在结构上也是同构的[5],换言之,我们可以从这里看到国家这一组织形态是家组织的叠加,只不过出现了若干“扭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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