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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发展与法的规制

  

  在此时,要完成的使命就是完善自己;但是,完善却没有一个尽头,就犹如物质世界的领地有限,而精神的天空却无限。因此,在这个没有尽头的世界里,就产生了人类依据经济(财产)的属性需要而演化的各种各样的组织,甚至是国家的重组(即现代国家的形成)。


  

  人类为财产而结合在一起,最初的形式就是合伙,简单地说,就是几个人一起为钱而结合起来,而不是为了生命的生存与性等问题,即使有也是一种间接的结果。在这个组织中,我们看见的还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具体的人,只是人的简单聚合,就相当于在家庭这个组织中,我们看见的就是具体的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姊妹的聚合、团结。


  

  当合伙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时,也就是说,合伙这一组织形式不能积聚更多的财富以创造更大规模的财富时,人们创设了新的财产创造组织,即企业或公司。公司这一组织本身经历了多种形式,由无限责任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两者的交叉结合,即两合公司,再到后来流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也有其他形式的公司组织,比如说一人公司——以及现在的跨国公司等巨无霸经济组织;并且它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公司这一组织的演化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具体人的因素越来越少,也就是说公司已经被抽象化,成为了“看不见”人的物组织,就相当于部落、部落联盟、部落国家以及传统国家的演变时距离家庭组织、具体的人越来越远,越来越抽象。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辨别出他们的最初成分:


  

  无限责任公司已经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结构,与公司的股东已经有了一定的差别,但是,无限责任公司其实就是合伙的“简单”叠加,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所有股东的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已经将公司转变成了一种财产的聚合,很难再看见具体的人了,因为这一组织形式只以注册的资本额为责任限度,他人在与其交往时,也只注意资本额而不是具体的人,不再依据具体人的品格、资产产生合同等法律行为;但是,从公司内部看,还是可以看到人的因素,即公司的管理层与股东还有高度的重合性。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它就是一种资本的集合,不仅仅从外部看不见人的因素,从公司内部看,也出现了股东与管理经营层的彻底分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辨识出其中的人的因素,出现了一种“撩开公司法人面纱”的制度(当然这一制度也对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从而穿透表层,“揪出”人来。跨国公司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是在规模上、数量上超过前者而已,其原理与前者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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