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组织主旨不是人类的活下去,而是为了人类的发展与完善。人类的“懒惰”的天性,终于在这里表露无遗,而体现这种“懒惰”特性的自由、平等以及与之相关的人格尊严出现了,而且变得越来越强大,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与前现代的无可奈何下的自由不一样。这些新组织都是在传统国家这一组织下产生的,而传统国家的基本职能却是维持公民之生存,而非发展与完善人类。当前者转变时,越来越强大,后者必然转变自己的职能,即开始以发展与完善人类自己——表现为保护公民的财产、自由与平等——为主旨的国家职能。这些职能的实现不能依靠以前的组织结构运作,必须以公司组织的结构运作方能顺畅下去,产生一种制度的再生产——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了。当地球变为一个地球村时,一个国家无法解决因财富产生的问题,为了弥补这种漏洞,国家联盟出现了,无论是地区性的,比如说欧盟,还是全球性的,比如说联合国(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是出现国家组织与经济组织的混合,即国际组织,包括了政府形式的,非政府形式的,以及政府与非政府的混合)。
当然必须注意,所有上述组织与前现代那些组织一样,它们不是完全相互排斥一样,而是并存于同一个世界——都是人类利用的工具,要么以发展与完善自己为主旨,比如说前者;要么以人类之生存为目的,比如说后者。
由此而来的法律,合伙法、公司法、现代国家的组织法、联合国(国际组织)规章都是以保护人类发展与完善为主旨,合伙与公司就是为了合伙人、股东谋求经济利益,以实现新时代的“懒惰”,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等等。国家宪法、联合国宪章等都是为了促进,而非压制人类的天性;如果以宪法为例,则可以说,宪法是关于权力分配的体制,但是从根本上是保护公民的各种消极或第一代权利,比如说自由、平等以及财产权,以及积极权利第二代权利,比如说,劳动权、隐私权、接受教育权等权利[8]——这些权利都是以发展与完善人类为意旨的,而不仅仅是生存之权利了。
五
如果对前面的论述予以简单地总结,则可以说,人类由于内在的生死、财产以及性三大关系的制约,且由于人类在成长为一个独立的劳动力的时间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要长得多,人类社会必然结合为各种团体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