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这种“家国体制”与“公司与国家体制”的论述对于中国语境有什么意义呢?无论是“家国体制”,还是“公司与国家体制”都是以人为中心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三种最基本的属性,即关于人类生命、财产与性属性的;但是,任何制度都有扭曲的可能,都有可能被人利用,换句话来说,一部分人利用制度的漏洞以压迫他人,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了,忘记了前述的人类社会组织之出现以及随附的法律规制的根本主旨。因此,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必须以人为中心,以实现人内在三大基本属性为主旨;在创设各种新的组织以及随附而来的法律规制中,必须贯穿上述理念。而在我看来,中国的法治、甚至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从家国同构,走向公司与国家同构,至少在经济领域应该如是,如果我们不把它推向中国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的话。
必须记住,人类的基本属性是我们思考的出发点,一旦脱离,就会让我们创设的组织、制度压迫人类自己,而不再是服务我们!毕竟人类创设制度时,不可能完全是旁观者,更是当事人,就犹如一位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一样——人类无法逃脱这种命运,因为正如美国总统麦迪逊所说,即“人类社会的困难就在于永远不可能请出一个神来统治它”。
【作者简介】
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参阅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吴象英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6页。
关于这一主体的详细叙述可以参阅著名的历史学家黄仁宇的相关著作与文章;黄仁宇:《关系千万重》,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21页。
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3-57页。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37-345页。
梁治平研究传统中国法制的出发点就是“家”与“国”两个词;请参阅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4页。
彼得·阿克罗伊德:《生命起源》,周继岚刘路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7-8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5页。
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6页。
史蒂文·J·迪纳:《非常时代:进步主义时期的美国人》,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