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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之分析

  

  二、人肉搜索中的权利冲突与价值考量


  

  网民及网站享有基于信息共享的网络自由权,而王菲及其家人享有隐私权。此 案涉及的就是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属于隐私内容。隐私权不仅是消极的不受侵扰的权利,更是一种可以支配的积极的权利。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为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内容,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第三者进行披露、公开,或未经许可进行使用。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它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具有隐私权的一般属性;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权利内容涉及私人生活安宁,信息保密、通信保密、自主使用隐私,等等。但是由于网络的特点将隐私权的一些特殊性加以放大,当隐私权开始与网络传播这种高速、海量、自由的信息流动方式联系起来,网络隐私权就表现出种种不同于传统状态下隐私权的新特点:


  

  1.主体虚拟性。隐私权都是由特定的主体所享有,主体具有确定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主体及侵权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表现在网名和真实的个人不完全对应。2.客体扩大化和数据化。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网络隐私较传统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在网络环境下,表现为个人虚拟空间安宁不受打扰。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与一般的隐私权,在客体上也不完全相同。3.侵害行为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一方面,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侵权地域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网络的技术性越来越强,使得对隐私权的侵害更为复杂。4.责任归属困难。“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条狗”,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采用匿名的方式发布信息,但因为是匿名的,侵权的主体也难以认定,尤其是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对受害人来说,可能是灾难性的,后果难以消除。


  

  传统隐私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消极的,它更多的是要求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涉,而不以要求权利人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主要的内容。但在网络环境下,社会对个人信息的需求呈现出无限扩张的趋势,个人隐私作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价值也越来越大,被侵害的几率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快。所以,网络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消极的以外,积极的内容也占据了主要位置。此时的个人隐私权除了消极的不受侵扰的权利内容外,其积极的、能动的对自己的隐私加以控制和利用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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