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法律人,往往就容易把司法神圣化。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不一定是公正的。如果我们把所有的案件全部都聚集在司法上,反而容易形成一种垄断现象,垄断的必然结果将是腐败。就是说,当你把所有纠纷牢牢抓住,老百姓没有选择或者只有很少选择,只能靠你法官来解决的时候,法官的权利就有可能会成为双方竞争腐败的对象。这就是为什么对于司法一定要给它限制,不让它管得太多的原因,也就是说,当你把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发展起来的时候,反而有可能促进司法的廉洁。
如果同时还有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制度上的竞争就出现了,竞争能促使法院的制度优良化。有的时候,一个制度的发展并不是因为对它的强化,使它弱化更能促进它的发展。另外对当事人来说,当他拥有多种选择时,他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私了或者和解,他的自由度就提高了。这时候即使司法不是很廉洁,但起码他的自由度提高了,他可以去选择别的解决方式以避开不廉洁的司法。
我们作为社会当中的一员,遇到纠纷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是不自由的,因为我们是被迫走向法律的。大家也一定不要以为只要我们把司法搞得非常廉洁了,就可以将所有的纠纷都放到司法里了。那样的话,司法就没有竞争了,也就没有创新力量。现在司法的创新很多都是从司法之外的其他解决方式中引进的,比如说和解。如果没有民间伤人赔钱的解决方式,能形成和解制度吗?这些制度不是来自于司法领域内,而是来自于司法领域以外。所以千万别以为司法可以垄断,永远都不可能垄断。
十、中国的司法边界问题还在探索之中
当然,司法还是有它的优点的。第一,它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国家有训练,比较统一,第二,它不仅有技术装备,还有行政力量的支撑,第三,它有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等等。但这些只是使它在解决纠纷时拥有优势,使它更适合解决一部分纠纷。但是有一部分纠纷是它不适宜介入的。例如,司法就应尽量少介入家庭纠纷,像家庭孩子的事情司法最好少介入。
在当代中国,如何给司法确定一个比较合适的边界,现在还处于摸索过程当中,我们往往试探一下,比较合适就放宽一点,如果发现不合适,就可能收缩一下。我们曾经把司法的边界放得大了一点,后来发现司法解决不了所有的矛盾和纠纷,就开始提倡调解,提倡荣辱观,强调仲裁。我们提倡的,包括公正,包括用其他的方式解决问题,如和解等等都开始慢慢进入社会,现在至少不再像10年前那样,把司法看成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