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哲学依据
“对立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范畴,是万事万物存在、发展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有两种基本形态:对立占主导,即“一分为二”;统一占主导,即“合而为一”。在事物发展和存在过程中,两种形态交互出现。但是,二者决不是平分秋色,就治乱两种状态而言,治是常态,乱是变态。这与中国古代哲学中“和为贵”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社会处于急剧动荡变化的时代和革命战争年代,“分”的方面占主导;在国际上和平和发展成为主题、国内处于和平发展的建设时期,“和”的方面占主导。这种法哲学要求从“和”、“统一”的视角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它要求求同存异、兼容并包、强调多样的统一,是建设性的、“立”的法哲学,是主张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哲学,也即,和谐与宽和的法哲学。这是因为,存在法,就意味着使用暴力的战争状态的基本结束,一定秩序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的基本确立,就意味着社会实现“和”的现实可能性。这时就要求并可能用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法律观来确认并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和谐。在一定法律秩序下,在存在以法律为代表的基本统一的价值观、正义观、公道观和公认的游戏规则的条件下,矛盾和分歧的解决、是非的分辨,就不必再诉诸直接暴力的较量,而是要讲理,而“理”就在法中。越是宽和的法律,“理”越明,越能得到社会的认同,也越能树立法的权威{2}。
3.法律经济学依据
传统的法学关注公平、正义,对法律的成本问题少有考虑,使法律的主观性较强,因此常常出现某些法律的成本过高,效率低下,浪费社会资源的情况。20世纪中期以后形成的法律经济学则关注效率,强调资源的有效配置,注重成本—收益分析。里根总统1981年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法律经济学的核心就是促进合作,因为合作产生效率。曾经的主流分析范式—谈判分析范式认为,自愿合作可以使一项资源从估价低的主体手中转移到估价高的主体手中,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目前的主流分析范式—博弈分析范式从个人主义出发,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是分析的起点,研究的重点是对策成本和信息成本。实际上,信息不完全和对策行为是我们所揭示的交易成本最主要的来源。法律如果能更好地体现宽和性的特点,即,法律能设计一种制度,尽可能减少人们法律行为成本,才能引导人们在法治的范围内行为。比如,尽可能宽容地鼓励、促进人们的合作,少设置合作的障碍;一旦产生纠纷,鼓励人们趋利避害,采取成本低、相对迅速、便利的解决方式,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则不仅当事人双赢,还能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