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个比较主要的方面,就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现在呢,世界上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当然最早的是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那么很多人说美国谢尔曼法是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母法,影响比较大的还有欧盟竞争法,为什么?因为大家都知道,欧盟有27个成员国,也就是说欧盟竞争法在它的成员国都发生作用。除了美国、欧盟,一些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像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匈牙利,像这些国家也都有《反垄断法》。那么也就是说,世界上现在可以说比较重要的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这些国家我认为,因为他们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或者是文化传统导致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反垄断法》从本质上来说,各个国家都是大同小异的。为什么?因为《反垄断法》有一个相同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什么样的原理呢?也就是,一个国家的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这个企业就会抬高市场的价格,它为了维持高价,就会减少对市场的供给,我刚才谈到了我国的电信业,当然现在由于有了竞争价格已经在下降,但是拿2005年到2006年中国与美国的电信价格比较的话,差异是很大的,就是因为当时的电信业垄断性比较强。就是因为实践已经证明,当一个企业市场份额过大,特别是它是一个垄断性企业的话,企业就会抬高市场的价格,并且它为了维持高价,就会减少对市场的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该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或途径来减少或者避免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的情况。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市场份额过大或者导致垄断呢?当然首先一种情况就是企业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通过共谋的方式、通过相互间订立协议的方式来限制竞争。所以我们《反垄断法》的第一个方面就是禁止垄断协议,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看一下《反垄断法》第二章的规定,我们第二章除了规定企业之间横向性的协议,也就是企业间同类产品的竞争者相互订立限制竞争性的协议,我们把这样的协议叫做卡特尔。在我们的实践中,什么样的协议对消费者的影响最大,首先就是价格卡特尔。为什么价格卡特尔对消费者的影响最大呢?我们可以通过方便面企业联合涨价就可以看出来,因为这样的协议往往会抬高产品的价格,因为这样的协议对消费者的影响非常严重,对竞争的危害非常明显,所以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把这样的协议称作是核心卡特尔。也就是对于这样的协议,很多国家对它持有本身违反的原则,除了价格卡特尔,我们还可以想到数量卡特尔,划分地域的卡特尔,因为这样的协议和价格卡特尔一样,对消费者的危害非常明显。这样的卡特尔也是属于核心卡特尔。当然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没有核心卡特尔这样的明确的概念,但是我们的《反垄断法》规定说,如果一个垄断协议要得到豁免,它的影响不能太大,而且它的这种限制竞争,应该让消费者得到适当的好处。但是,大家知道,像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地域卡特尔,它们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可以说,消费者是得不到任何好处。我们中国《反垄断法》尽管没有核心卡特尔这样明确的概念,但是我想作为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一旦遇到这样的卡特尔,我们也可以很快地说这样的协议是违法的。